比特派钱包下载|证券业协会网站

作者: 比特派钱包下载
2024-03-08 05:06:4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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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

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发挥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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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平

证监会介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19个职能部门,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监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

【更多】

新闻发布

证监会要闻

新闻发布会

吴清主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

2024-03-06

吴清主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

03-06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中金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答记者问

02-28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私募基金DMA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02-28

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座谈会

02-28

证监会高质量完成202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02-23

2024年2月23日新闻发布会

2024 年1月19日新闻发布会

2024年1月12日新闻发布会

2021年9月24日新闻发布会

2021年9月3日新闻发布会

2021年7月23日新闻发布会

2021年7月16日新闻发布会

2021年7月9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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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证监会修订发布两项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12-22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2-15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12-15

辖区监管动态

河北局

河北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4年第1期,总第7期)

03-07

湖南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03-07

广东局

广东证监局、广东注协联合举办广东省2023年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年报审计培训班

03-05

贵州局

贵州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通告(截至2024年3月1日)

03-05

政务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市场禁入

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董邦庆)

09-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胡颖梅)

09-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卞勇)

09-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罗铁威)

09-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慧群)

09-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慧群)

09-1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迎燕、季云)

01-1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缪玲红、邵林平)

01-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平)

01-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长水、张维仰)

01-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01-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谭存灵、陈斌、单凯)

01-0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12-22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鹏、金龙)

12-20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双义、刘汉玉)

12-04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磊、吴限)

12-01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11-28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

11-16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3-07

关于对湖南格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03-07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3-07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3-07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胡廷军、花小龙、王欢、姚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3-06

关于对于永庄、王一珏、孙小军、李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3-06

政策解读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日常监管信息

监管问答

证监会修订发布两项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12-22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2-15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12-15

证监会制定《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12-08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12-08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金融行业标准

11-24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02-08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11-24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

08-2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05-16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

03-17

关于上线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02-17

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关信息

12-13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2023年)

09-15

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09-05

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

09-05

2023年第三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3年7月7日)

07-07

2023年第二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3年4月14日)

04-14

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

06-1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

03-2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02-1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

01-16

关于发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07-0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

04-23

公开指南

公开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法律法规

人事信息

办事服务

许可审核进度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

03-01

【行政许可事项】债券监管司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03-01

【行政许可事项】2024年主板并购重组申请注册企业基本情况公示

03-01

【行政许可事项】科创板提交注册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03-01

【行政许可事项】科创板提交再融资注册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03-01

【行政许可事项】创业板提交注册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03-01

加载更多

发审会公告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3年第1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02-13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3年第12次工作会议公告

02-09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3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02-02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3年第11次工作会议公告

01-29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3年第9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01-17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3年第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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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结果公示

关于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03-07

关于同意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03-06

关于同意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02-29

关于同意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02-28

关于同意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02-23

关于同意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02-23

加载更多

互动交流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反馈

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02-09

关于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01-05

关于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2-08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2-08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1-17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1-10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1-10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1-0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12-23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11-18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10-21

《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09-26

《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09-26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09-26

《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09-26

《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09-26

统计信息

证券市场快报

证券市场月报

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3日证券市场快报

02-25

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8日证券市场快报

02-09

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2日证券市场快报

02-05

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6日证券市场快报

01-29

2024年1月15日-2024年1月19日证券市场快报

01-22

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2日证券市场快报

01-15

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5日证券市场快报

01-08

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9日证券市场快报

01-02

2024年1月统计数据

02-28

2023年12月统计数据

01-03

2023年11月统计数据

12-01

2023年10月统计数据

11-06

2023年9月统计数据

10-02

2023年8月统计数据

09-01

2023年7月统计数据

08-01

2023年6月统计数据

07-01

期货市场周报

期货市场月报

2024年第09周(2024-02-26至2024-03-01)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3-04

2024年第08周(2024-02-19至2024-02-23)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2-28

2024年第06周(2024-02-05至2024-02-08)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2-20

2024年第05周(2024-01-29至2024-02-02)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2-05

2024年第04周(2024-01-22至2024-01-26)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1-31

2024年第03周(2024-01-15至2024-01-19)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1-23

2024年第02周(2024-01-08至2024-01-12)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1-17

2024年第1周(2024-01-01至2024-01-05)期货市场主要品种交易统计情况表)

01-10

2024年2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03-01

2024年1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02-01

2023年12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01-02

2023年11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12-01

2023年10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11-02

2023年9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10-07

2023年8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09-01

2023年7月份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

08-01

专题专栏

专题专栏

稽查执法

诚信建设

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

投资者保护

对外合作

国际证监会组织

经济普查

更多专题专栏>>

吴清主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国际顾问委员会第20次会议

坚守主责主业 守牢风险底线 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易会满主席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主题演讲

易会满主席会见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席执行官亚迪

易会满主席会见英国伦敦金融城市长梁佑思

时政要闻

证监会要闻

新闻发布会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京开幕

03-05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指引方向、指导实践:以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03-06

国务院新闻办就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举行吹风会

03-05

习近平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

03-05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举行 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

03-05

央行等多部门最新回应!事关你的支付

03-04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等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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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主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

03-06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中金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答记者问

02-28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私募基金DMA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02-28

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座谈会

02-28

证监会高质量完成202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02-23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有关媒体报道答记者问

02-22

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02-19

加载更多

2024年2月23日新闻发布会

02-23

2024 年1月19日新闻发布会

01-19

2024年1月12日新闻发布会

01-12

2021年9月24日新闻发布会

09-24

2021年9月3日新闻发布会

09-03

2021年7月23日新闻发布会

07-23

2021年7月16日新闻发布会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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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令

【第223号令】《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0-27

【第222号令】《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0-20

【第221号令】《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08-11

【第220号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08-04

【第219号令】《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03-31

【第218号令】《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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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

【第65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

12-22

【第64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12-22

【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2-15

【第62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12-15

【第61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

12-15

【第60号公告】《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的决定》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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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市场禁入

行政复议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加载更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迎燕、季云)

01-1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缪玲红、邵林平)

01-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平)

01-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长水、张维仰)

01-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01-16

加载更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12-22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鹏、金龙)

12-20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双义、刘汉玉)

12-04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磊、吴限)

12-01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11-28

加载更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董邦庆)

09-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胡颖梅)

09-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卞勇)

09-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罗铁威)

09-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慧群)

09-11

加载更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的公告

12-29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的公告

12-29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的公告

12-29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的公告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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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

辖区监管动态

警惕假冒“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义开展的不法活动

03-02

警惕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售卖“原始股”活动

08-29

警惕场外配资风险

08-02

及时止损,警惕非法荐股圈套升级

08-02

场外配资危害多,请远离杠杆诱惑

08-02

警惕非法推荐股票连环计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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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4年第1期,总第7期)

03-07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03-07

广东证监局、广东注协联合举办广东省2023年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年报审计培训班

03-05

贵州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通告(截至2024年3月1日)

03-05

天津证监局联合市区两级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北交所上市公司走访及上市后备企业调研

03-04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单(2024.2.26-2024.3.1)(无变化)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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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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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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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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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员办

会管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广州期货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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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5日15时 - 2024年03月08日15时

2024年03月20日15时 - 2024年03月23日1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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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播报讨论上传视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中国证券业协会(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SAC)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截至2022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共有会员475家,其中,法定会员140家,普通会员255家,特别会员80家;共有观察员309家;据2023年8月协会官网数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设内设部门17个、分支机构25个、直属单位1个。 [2] [11]中文名中国证券业协会外文名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简    称SAC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属    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社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成立时间1991年8月28日现任领导会长:陈共炎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2141J法定代表人安青松性    质社会团体 [18]目录1发展历史2组织体系▪机构设置▪组织会员▪业务资产3建设成就▪活动交流▪期刊资源▪荣誉表彰4人才培养▪奖项设置▪培训工作5文化传统▪形象标识▪协会宗旨6现任领导发展历史播报编辑199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2]2002年7月2至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 [3]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4]2015年11月15日,2015年中国证券业协会打非宣传月启动仪式暨“远离非法证券,传递正能量”健康跑活动(北京站)在北京召开。 [5]2016年5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撰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16)》出版发行。 [6]2017年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在北京举行。 [7]2018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8]2021年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在北京举行。 [9]组织体系播报编辑机构设置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0]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10]常务理事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10]组织机构据2023年8月协会官网数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设内设部门17个、分支机构25个、直属单位1个。 [11]内设部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会员管理部会员服务一部会员服务二部会员服务三部创新支持部信息传导部从业人员管理部固定收益部自律管理部自律检查一部自律检查二部投资者服务部信息科技部财务部――分支机构证券行业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固定收益专业委员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委员会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股权与另类投资业务专业委员会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证券科技专业委员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自律协调专业委员会区域性股权市场专业委员会――――直属单位培训中心 [11]组织会员截至2022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共有会员475家,其中,法定会员140家,普通会员255家,特别会员80家;共有观察员309家。 [2]会籍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该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场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构、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10]权利与义务会员、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权、表决权,特别会员享有审议权、表决权,观察员可享有审议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按程序对协会拟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申请陈述、申辩,对重大纪律处分申请听证;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观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入会、退会程序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该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相应职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该章程的行为,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观察员入会、退会,参照会员相关规定执行。 [10]业务资产职责范围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等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组织执业评价,形成声誉激励和约束; (五)制定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水平标准,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实施从业人员分类分层自律管理;制定非准入类证券从业人员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规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对网下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场外市场及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九)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并建立资质互认机制; (十一)推动会员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对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的证券业务活动或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10]经费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10]建设成就播报编辑活动交流2019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北京召开证券行业廉洁文化研讨座谈会,围绕“建设证券行业廉洁文化,打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生态”主题进行研讨。 [13]2023年6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2023年第二季度证券基金行业首席经济学家例会,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体讨论两方面问题:一是2023年下半年中国国内经济形势展望;二是资本市场形势分析。 [12]期刊资源《中国证券》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每月出版1期。《中国证券》关注证券行业重点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努力探索行业理论与实践问题,繁荣证券行业科学研究,为推进行业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成果提供展示平台。设专题研究、业务探讨、理论研究及他山之石等栏目。 [14]《中国证券》荣誉表彰2021年2月25日,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2022年,获评2022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1]人才培养播报编辑奖项设置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每两年举办一届,是证券期货行业科学技术领域的奖项,是用以奖励证券期货市场参与各方在证券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管理等各个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发展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15]培训工作2019年6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上海证券同业公会在上海联合举办了“上海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财富管理实务培训班”。中国证券业协会面授培训讲师,国泰君安金融学院董事总经理、教学研发总监张群芳应邀授课。 [16]文化传统播报编辑形象标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英文标识为英文斜体字母SAC,下方为协会名称。 [2]协会会徽协会宗旨在中国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0]现任领导播报编辑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职务名单会长陈共炎执行副会长欧阳昌琼专职副会长方向瑜、葛伟平、王燕红、孟宥慈兼职副会长王岩、王常青、王醒、毕明建、孙树明、何如、张佑君、杨德红、周易、储晓明、瞿秋平 [17]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在京举行 | 行业协会发布 | 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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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在京举行

时间:2021-05-22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05-22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5月22日在北京举行。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坚持稳中求进 优化发展生态 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进步》的讲话。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出席会议。 

易会满主席指出,经过四年努力,证券行业规模和资本实力稳步增长,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能力不断增强,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效显著,行业文化建设全面推进,进一步夯实了稳中求进和守正创新的基础,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开端。易会满主席深刻阐述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强调证券行业必须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内涵,紧紧围绕主责主业,在做专做优做精做强上更加努力。证券行业必须坚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努力成为践行者和推动者,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找准定位、主动站位;必须聚焦实体经济提升服务能力,助力畅通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高水平循环;必须坚持走专业化发展之路,适应注册制要求向专业化、主动管理转型,在“特色、强项、专长、精品”方面多下功夫,切实提升专业能力;必须持续强化风控能力和合规意识,坚持以稳健合规经营为引领,夯实可持续发展根基;必须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切实把公司治理的落脚点放在端正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上来;必须守正笃实推进证券业文化建设,促使“合规、诚信、专业、稳健”在全行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持续优化行业生态。 

易会满主席在讲话中指出,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处理好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稳健经营与创新发展、压实责任与明确责任边界、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等方面关系,推动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持续积淀和涵养高质量发展的良性生态。易会满主席强调,证券行业必须切实肩负起新责任新使命,以自身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是证券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应当围绕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凝聚共识,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行动方案,推动行业发展更加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建设高质量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今年是协会成立30周年。易会满主席表示,四年来,证券业协会更加注重培育行业发展生态,在增强行业合规风控和国际化能力、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和文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希望协会进一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继续依托会员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平台,更好发挥自律管理的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作用,引导行业机构合规展业,强化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规则约束,更好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安青松代表第六届理事会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四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行业的支持下,协会引导行业坚持守正创新发展,坚持合规风控底线,坚持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坚持推进行业文化建设;聚焦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依靠会员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平台;聚焦凝聚行业智慧,发挥好专业委员会作用,积极推动行业探索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安青松表示,协会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积极构建中国特色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工作重心从服务“业务塑造”向更加注重“生态营造”转变:一是落实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主动作为服务注册制改革,健全保荐承销机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加强网下投资者行为规范和自律管理,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二是转变服务方式,积极反映会员呼声和关切,维护会员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推动建立行业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建设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队伍,引导行业共议共商共推高质量发展,形成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三是创新传导机制,疫情期间落实“六稳”“六保”,引导行业投身脱贫攻坚,发挥专业智库作用,组织行业开展研究,推动绿色证券业务和国际业务发展,丰富行业高质量发展实践。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开端,行业治理生态初步形成,较好地实现了第六次会员大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 

安青松表示,下一阶段协会将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组织行业研究制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助力资本市场发挥枢纽功能;引导行业守正创新,健全业务规范促进行业机构归位尽责,增强服务直接融资能力;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持续推进行业文化建设,构建良好行业生态;加强协会治理结构、党建和文化建设协同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自律管理质效和服务传导效能。今后协会将一如既往与会员单位携手同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中育新机,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开新局,共建、共治、共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美好未来。 

会议选举产生第七届理事会、监事会。安青松当选会长,王常青、王燕红、杨玉成、张佑君、张纳沙、张冀华、林传辉、周易、孟宥慈、贺青、黄朝晖、曾山、霍达、瞿秋平当选副会长;陈共炎当选监事长,杨华辉当选副监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监事会工作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工作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修订草案)》《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废止议案》《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决议》等。 

在大会上,协会向全体会员发出《巩固拓展结对帮扶成果 担当推进乡村振兴新使命倡议书》,号召证券行业在服务脱贫攻坚国家战略中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乘势而上,接续奋斗,巩固拓展“一司一县”结对帮扶成果,担当推进乡村振兴新使命。倡议全行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证监会相关要求,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专业优势,持续加大产业扶持,加大碳中和理论研究,形成绿色金融行动方案,推出绿色金融示范实践,促进绿色价值发现、绿色溢价形成、绿色投资实现,积极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与乡村振兴伟大实践相结合,促进绿色发展与乡村振兴的良性循环,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证券行业应有之力。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及系统单位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来自全国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等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特别会员单位代表共计400余人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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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英語: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是一个中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性机构,现任会长是银河证券董事长陈共炎。

历史[编辑]

1991年8月28日在中国北京成立,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管理,协会旨在收集整理证券信息服务会员,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截至2018年10月,共有会员440家。[1]

2018年10月与日本证券业协会签署深化合作谅解备忘录[2]。因在脱贫攻坚战中作出突出贡献,2021年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中国证券业协会被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3][4][5][6]。

参考来源[编辑]

^ 中国证券业协会简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官网。

^ 中日两国证券业协会签署深化合作确认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上海证券报。

^ 关于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中新网. [2021-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5). 

^ 全国脱贫攻坚1981名先进个人和1501个先进集体名单发布. 澎湃新闻. [2021-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8). 

^ 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1981名、先进集体1501个 名单公布. 北京新闻网. [2021-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0). 

^ 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名单(1501个). 人民网. [2021-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9). 

外部链接[编辑]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中国证券业协会&oldid=77755440”

分类:​中国证券公司企業組織1991年建立的組織中华人民共和国协会隐藏分类:​含有英語的條目维基数据上没有官方网站

本页面最后修订于2023年6月20日 (星期二)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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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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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日期:2021-07-23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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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42号),经证券公司自评、证监局初审、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复核,以及证监局、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代表等组成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了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整体状况。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业务活动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如下(按公司名称拼音顺序排序):

  

序号

公司

名称

2021年

级别

序号

公司

名称

2021年

级别

序号

公司

名称

2021年

级别

1

爱建证券

CCC

36

国信证券

AA

71

世纪证券

BB

2

安信证券

AA

37

国元证券

A

72

首创证券

A

3

北京高华

A

38

海通证券

BBB

73

太平洋证券

CCC

4

渤海证券

BBB

39

恒泰证券

CCC

74

天风证券

A

5

财达证券

A

40

宏信证券

CCC

75

万和证券

B

6

财通证券

A

41

红塔证券

BB

76

万联证券

BB

7

财信证券

BBB

42

华安证券

A

77

网信证券

D

8

长城国瑞

BBB

43

华宝证券

A

78

五矿证券

A

9

长城证券

A

44

华创证券

A

79

西部证券

A

10

长江证券

A

45

华福证券

BB

80

西南证券

A

11

川财证券

C

46

华金证券

BBB

81

湘财证券

BB

12

大通证券

CCC

47

华林证券

A

82

新时代证券

CCC

13

大同证券

BB

48

华龙证券

BBB

83

信达证券

BBB

14

德邦证券

B

49

华融证券

CCC

84

兴业证券

AA

15

第一创业

BB

50

华泰证券

AA

85

野村东方

B

16

东北证券

BBB

51

华西证券

A

86

银河证券

AA

17

东方财富

A

52

华鑫证券

A

87

银泰证券

BB

18

东方证券

AA

53

华兴证券

BBB

88

英大证券

BB

19

东莞证券

A

54

汇丰前海

BBB

89

甬兴证券

BB

20

东海证券

A

55

江海证券

CCC

90

粤开证券

BB

21

东吴证券

A

56

金元证券

BBB

91

招商证券

AA

22

东兴证券

A

57

金圆统一

B

92

浙商证券

A

23

东亚前海

BB

58

九州证券

BB

93

中航证券

A

24

方正证券

A

59

开源证券

A

94

中金公司

AA

25

高盛高华

BBB

60

联储证券

BBB

95

中山证券

CCC

26

光大证券

AA

61

民生证券

BB

96

中泰证券

A

27

广发证券

AA

62

摩根大通(中国)

B

97

中天国富

A

28

国盛证券

CCC

63

摩根士丹利华鑫

BBB

98

中天证券

BBB

29

国都证券

CC

64

南京证券

A

99

中信建投

AA

30

国海证券

BBB

65

平安证券

AA

100

中信证券

AA

31

国金证券

A

66

瑞信方正

A

101

中银国际

A

32

国开证券

A

67

瑞银证券

A

102

中邮证券

CCC

33

国联证券

BB

68

山西证券

A

103

中原证券

BBB

34

国融证券

BB

69

申港证券

BBB

 

 

 

35

国泰君安

AA

70

申万宏源

AA

 

 

  

  注:全行业138家公司中,有35家公司按规定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即:渤海汇金(母公司渤海证券),长江保荐、长江资管(母公司长江证券),财通资管(母公司财通证券),一创投行(母公司第一创业),东证融汇(母公司东北证券),东证资管、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方正承销保荐(母公司方正证券),光证资管(母公司光大证券),广发资管(母公司广发证券),华英证券(母公司国联证券),国盛资管(母公司国盛证券),国君资管、上海证券(母公司国泰君安),海通资管(母公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母公司恒泰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资管(母公司华泰证券),中泰资管(母公司中泰证券),中德证券(母公司山西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申万宏源西部(母公司申万宏源),兴证资管(母公司兴业证券),银河金汇(母公司银河证券),招商资管(母公司招商证券),浙商资管(母公司浙商证券),中金财富(母公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山东)、金通证券、中信证券华南(母公司中信证券),安信资管(母公司安信证券),甬证资管(母公司甬兴证券),天风资管(母公司天风证券),德邦资管(母公司德邦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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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证券业协会播报讨论上传视频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证券业协会 [1]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证券业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中文名证券业协会成立时间1991年8月28日总部设在北京职    能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团体会员证券公司会员类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目录1发展历史2主要职责3会员大会4会员条例5组织机构6章程发布7组织章程发展历史播报编辑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主要职责播报编辑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会员大会播报编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条例播报编辑会员资格证券业协会是实行会员制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业证券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承认会员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的条件下,均可以申请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而协会的个人会员则是指根据需要所吸收的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官员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和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团体会员权利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协会的决议事项表决权;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5、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6、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7、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履行其退会手续);8、协会章程议定的其他权利。团体会员义务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2、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3、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5、服从协会的统一协调;6、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个人会员证券业协会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上则因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个人会员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获取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等;其义务主要是为协会提供咨询,参加协会有关项目的论证等。组织机构播报编辑安青松 会长方向瑜 副会长王旻 副会长、秘书长王东明 监事长葛伟平 副会长储晓明 副会长王开国 副会长牛冠兴 副会长兰荣 副会长朱云来 副会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证券经纪业专业委员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专业委员会证券投资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自律监查委员会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托管专业委员会证券公司合规专业委员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证券公司会员部基金公司会员部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司会员部国际关系部信息技术部投资者教育办公室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监事会章程发布播报编辑2013年3月15日,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组织章程播报编辑(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一节 会 籍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六节 任职条件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二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第七节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五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校园招聘公告_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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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校园招聘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12-30 11:58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30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协会认真贯彻《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能力、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为适应证券行业发展和协会自身建设需要,现面向2022年度境内外高校应届毕业生,诚聘相关专业人才。 

  一、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2022年境内外高校大学本科(含)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应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和能力;

  (四)热爱证券事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五)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身心健康;

  (六)不要求解决北京户口;

  (七)入职时需清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股票期货账户,并签署承诺书。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本次招聘主要岗位包括:会员服务岗、自律管理岗、信息技术岗,培训综合岗、统计分析岗、课程研发岗。具体为:

  1.会员服务岗

  招聘要求:金融学、会计学、法学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沟通协调、组织实施能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PA、CFA、FRM相关专业证书者优先;具有金融机构实习或相关经验者优先。

  2.自律管理岗

  招聘要求:法学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具有良好的公文写作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实习或相关经验者优先。

  3.信息技术岗

  招聘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相关专业;熟悉Oracle/Mysql数据库运维;熟悉UNIX/Linux操作系统下的应用开发和部署;熟悉虚拟化技术及主流网络设备的使用;熟悉各类安全产品的技术架构及应用,了解信息安全的攻防技术与方法,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

  4.培训综合岗

  招聘要求: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沟通协调、组织实施能力。具有金融机构实习或相关经验者优先。

  5.统计分析岗

  招聘要求:应用统计学、数据分析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沟通协调、组织实施能力。具有金融机构实习或相关经验者优先。

  6.课程研发岗

  招聘要求:金融学、经济学、法学、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沟通协调、组织实施能力。通过法律职业资格、具有CPA、CFA、FRM相关专业证书者优先;具有金融机构实习或相关经验者优先。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5日

  (二)报名方式

  应聘者请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招聘网申系统在线注册、报名,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地址:http://sac.oumakspt.com:9018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采用校园招聘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考试、择优录取,按照初选、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正式录用的程序进行。

  2.对初选合格者,将以电话或短信、邮件形式告知考试时间。未收到通知者视为未通过初选。

  3.各种测试重在考查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指定复习材料。协会将对应聘人员资料保密,应聘人员资料恕不退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不予录用。

  4.本次招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应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有特殊安排将由协会在招聘过程中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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