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派钱包app官方下载|虚拟货币诈骗案例
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12-26 14:52金改实验室 >字号12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获悉,近期,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涉及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依法扣押作案电脑、手机10余部,受害群众广布多个省份。90后投资理财被骗受害人摇身变成加害人2021年6月8日,四川眉山彭山区公安分局受理了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该案以投资理财为噱头,将群众投资钱财转换为虚拟币,然后在该团伙制作的平台上将虚拟币以比例1:1兑换成“PTC虚拟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后台操作,以控制涨跌及K线走势。该“投资理财项目”一投入市场,其“低风险高收入”的形式便瞬间吸引了来自四川、云南、贵州、山东、河南、江西等地众多受骗上当者。经过前期侦查,警方发现该起案件的主犯系户籍地为四川眉山仁寿的一对无业情侣。由于前期两人在网上投资“BTCC虚拟币”被骗几十万后,衍生出了用类似手段诈骗别人的想法。1991年出生的胡某和其1999年出生的女友杨某纤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受害人变身加害人,采取了相同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殊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举动两人走上了一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道路。筹备阶段,胡某和杨某纤在网上搜寻了各类数不胜数的投资平台,先是找到“志同道合”者成立了“成都嘉荣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然后找到“沈阳创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一款以自动投资交易和手动投资交易为操作模式的“盛大合约”App。和正规理财投资模式不同的是,“盛大合约”App的跌涨起伏有操盘手,也就是胡某二人高薪聘请的技术人才杨某和敖某洋。平台打造好了,如何让别人心甘情愿的投资,推广平台和吸引投资人成了决定“成败”的关键。投资十万,保本十万,个人账户由自己保管和使用,不定期分取红利……听信了该团队“保本净赚”信誓旦旦的宣传,其诱人的发财机遇瞬间吸引了一批又一批波及多个省份的受害人。返现利益实为本金,跌涨盈利背后暗箱操作将投资人吸引进来,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怎样最大限度地骗走投资人的钱财。为扩大影响、增加“保险”,胡某二人将最初的2人团队拓展到了二十余人的团伙,每个人分工明确,互不干扰,只负责其中一环工作。有的人在网上发布消息充当宣传员骗取投资人,有的人以“真实体验”者出现充当吹鼓手降低受害人的防备意识,还有的人在背后操作……在成功规避了参与人员的权限问题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两人被曝光的风险。被骗人入驻平台,既有自己申请的账号,又有自己才知道的密码,其钱财什么时候在神不知鬼不觉已被转走,这是广大受害群众至今仍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只要受害人将钱投入平台,紧接着就有特定工作人员立即将钱转到其他渠道,但受害人个人账户上仍旧会显示与其投资金额相匹配的数字,即“USDT虚拟币”,所以不容易发现已上当受骗。为了让受害人感觉正规合理、投资有保障,第一次转换的虚拟币在他们平台又被转换成了“PTC虚拟币”。所谓的返利其实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手法,将后期加入投资人的本金拿一部分反馈给前期投资者,让新进人员感受到返利的真实,以此循环,在无形间成功打消了投资者疑虑,让投资人加大了筹码继续任人宰割。这一操作模式下,所有投资者个人账户里的“钱款”只代表一串毫无价值的数字,也是广大受害者稀里糊涂被骗仍被蒙在鼓里的关键所在。钱在第一时间被转走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如何让这些所谓的“PTC虚拟币”以“正当的理由”逐渐减少。据介绍,投资人在“盛大合约”App上需要缴纳15%的仓位费,购买平台仓位后由平台设定程序自行为客户下单,购买某种货币的跌涨来盈利。前期无数受害人尝到了甜头,但随着时间推移,在返利期限未到、平台维护等借口下,受害人账户里的虚拟币变得越来越少,直至清零。如果亏损了,钱就名正言顺进入骗子口袋;如果盈利了,想要提现就十分困难,因为这是从诈骗团伙的口袋里掏钱,他们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提现时间或者提高提现门槛,不会轻易让受害人拿到钱。一切的背后都是有人在操作K线走势,是涨是跌全是平台运维人员说了算。大部分投资人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以为就是行情波动。在该平台,所有受害人的账户作案团伙能随意进入,随意消耗虚拟币,恶意导致投资人亏损。伴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后期提现遭遇各种阻拦,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发现“稳赚不亏”只是一句空话。为了追回本金,投资者经过交流组建维权群在平台上讨要结果。但是,从最开始了解、投入、亏损,这一切都是在网上进行,而平台背后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他们不能得知,更找不到有力证据要求平台返还本金。作案手法新颖少见,边学边打寻找突破口主犯人员第一时间在平台将投资人钱转走后,找到一些虚拟币商,用虚拟币形式将钱洗白,然后将钱转存至多个不同的钱包地址账户(胡某事先注册绑定的钱包地址),最后再将不同账户的钱汇聚在一起转走(通过多次层级转账转移到胡某协商好的币商提供的钱包地址内)。在种种成熟的证据链下,公安民警在成都将胡某和杨某纤2人依法逮捕。经过多次、反复地审讯,成功拓展线索,将从犯杨某、敖某洋等6人,制作“盛大合约”App公司相关负责人杨某良、朱某兵2人,虚拟币商3人及若干涉案人员共计24人全部捉拿归案。目前,相关人员已被依法移送起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提醒: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要参加无法验证资质的外汇、期货、黄金、虚拟币等投资。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止损,切勿趋利避害继续注资留有幻想。网络投资需谨慎,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正规途径。如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原题为《四川眉山警方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责任编辑:郑景昕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理财诈骗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消失的1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消失的1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2023-04-15 15:53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来源丨元宇宙简史编写丨元宇宙简史编辑部【元宇宙导读】本文将从泰达币是什么?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如何诈骗?法院如何判决?等三个部分展开。近日,四川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通过自制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通过非法经营“盛大合约”虚假的虚拟币投资平台诱骗客户购买泰达币后兑换平台专有的虚假虚拟货币PTC,骗得客户1443981泰达币,折合人民币940多万元。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虚拟货币投资风险的关注。01、泰达币是什么?泰达币(USDT)是一种数字货币,其价值意在反映美元的价值。泰达币于2014年推出,其目的是创建一种稳定的加密货币,可像数字美元或“稳定币”一样使用。 泰达公司声称,每发行1美元的泰达币,他们会相对保留1美元的资产储备。泰达币可以在多个区块链上运行,如比特币、以太坊、波场等。泰达币作为应用最广泛的稳定币,其价格总体上围绕美元波动,类似外汇汇率波动,受到汇率、供需等多方影响。泰达币可以在各大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平台买卖,也可以用来购买其他虚拟货币或进行跨境支付等。02、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如何诈骗?根据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利用自己开发的“盛大合约”虚拟货币投资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推广。该平台声称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泰达币后兑换成平台专有的虚拟货币PTC,并进行各种投资理财项目,如期货合约、云算力、矿机等,获得高额回报。该平台还设置了推荐奖励制度,鼓励用户邀请他人注册并充值。实际上,“盛大合约”平台并没有真正进行任何投资活动,而是通过操纵PTC的价格和收益率,吸引用户不断充值,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迟用户提现。该平台所使用的PTC也是完全虚构的,并没有任何价值或流通性。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940多万元,并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03、法院如何判决?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财物,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财物,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发展下线、层级返利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应当以数罪并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违法所得的泰达币及其他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件是我国首例涉及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诈骗和传销的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该案件表明,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存在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公众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严正声明:本文为元宇宙简史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内容仅供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读者若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风险自担。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盛大合约#虚拟币传销#虚拟币投资骗局#虚拟币陷阱#虚拟币网络传销#虚拟货币#加密货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流水4000亿!“虚拟货币第一案”告破,洗钱成为最常见的虚拟货币犯罪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
00亿!“虚拟货币第一案”告破,洗钱成为最常见的虚拟货币犯罪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流水4000亿!“虚拟货币第一案”告破,洗钱成为最常见的虚拟货币犯罪2023-07-21 07:06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字号以下文章来源于元宇宙NEWS ,作者徐赐豪 元宇宙NEWS.财联社及科创板日报旗下产品,原创呈现元宇宙的政策、行业、技术、资金及市场趋势。又一虚拟货币洗钱案告破,且涉案流水金额高达4000亿元。据平安湖北发布,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18日通报,荆门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涉案金额达4000亿元,涉案人员逾5万人,服务器架设在境外,参赌人员交易全部用一种虚拟货币结算。2022年10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虚拟货币第一案”。欧科云链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是2022年最常见的四种虚拟货币犯罪形式,其中54.72%的虚拟货币犯罪与洗钱相关,21.13%与诈骗相关。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多发“初步查明这起网络赌博案,涉案流水金额达4000亿,涉案人员有5万多人,服务器架设在境外,资金洗钱方式用了最难查的虚拟货币,案件的主要骨干可能在境外……”审讯中沙洋县民警发现,参赌人员交易全部用一种虚拟货币结算。专案组顺藤摸瓜、循线追踪,成功锁定多个涉案虚拟货币账户。专案组与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对接,将相关涉案虚拟货币账户冻结,避免了账户中价值1.6亿美元(约人民币10亿余元)的涉案虚拟货币流入嫌疑人团伙手中。2022年10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虚拟货币第一案”。元宇宙NEWS记者向沙洋县公安局发去采访需求,截止发稿,暂未获得回应。据元宇宙NEWS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虚拟货币相关的文书总数为7948件,今年以来有183件,其中 2019至2021年是高发期,其中2019年有1301件,2020年1680件,2021年1830件。据成都链安区块链安全态势感知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年区块链领域犯罪金额达到了137亿美元,其中洗钱类占73.3亿美元。欧科云链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是2022年最常见的四种虚拟货币犯罪形式,其中54.72%的虚拟货币犯罪与洗钱相关,21.13%与诈骗相关。虚拟货币为何成为洗钱通道?在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蒋照生看来,各地公安民警在实际侦办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时,由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和跨区域性,加上各国监管政策差异所带来的影响,经常会面对以下4大难点问题,即虚拟货币相关线索发现难、链上链下身份信息关联难、调证取证难、涉案赃款追缴处置难。成都链安创始人兼CEO杨霞向元宇宙NEWS记者表示,随着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断卡行动”和“反洗钱法”等一系列组合拳的生效,传统洗钱渠道遭遇沉重打击,而虚拟货币的出现则为洗钱打开了新通道。杨霞进一步分析称,在往年虚拟货币犯罪中,虚拟货币更多的是作为一个新概念、噱头,用于各类犯罪活动的宣传包装,引诱民众上当受骗。2022年虚拟货币更多的是作为一个中介、工具被用于各类犯罪活动,例如洗钱、网赌等。“未来虚拟货币可能被用于各类犯罪活动。”杨霞指出,虚拟货币除了无实物状态、有价值、数字化储存、可支付等特征之外,还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性等典型的特征,不仅能够为违法犯罪提供更大的便利,还给刑事侦查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与障碍,使其更容易成为滋生一系列新型犯罪的肥沃土壤以及各种黑灰产业的优选性工具。在科技部国家科技专家、方融科技高级工程师周迪看来,虚拟货币成为洗钱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在技术方面,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让其不受外汇管制,逃避金融监管。分布式让其在全球任何网络节点活动,监管难度很大。虚拟货币由于双向匿名、点对点交易、便捷快速、全球流通、交易模式的复杂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销性、持有方式的多样性、价值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性等特性,难以控制其资金流向,使其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虚拟货币的查询调取也很复杂,给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商业方面,虚拟货币成功地利用了人们的投机心理,以“风口”“暴富”为诱饵,从而招募众多人员注册匿名地址,为其洗钱提供便利,兑换人民币付给上游犯罪集团“金主”。原标题:《流水4000亿!“虚拟货币第一案”告破,洗钱成为最常见的虚拟货币犯罪》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一文带你看懂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类 - 知乎
一文带你看懂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类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一文带你看懂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类知乎用户D2Iy8l作者:互金营销研究所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市场中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对于刚踏入金融领域的运营小白来说,可能还不太清楚它们的具体分类,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目前我们常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三方支付类: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P2P网络借贷类:典型代表有,陆金所、人人贷、宜人贷、拍拍贷等;投资理财类:我们经常使用的余额宝、京东金融等;网络众筹类:可以理解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以团购预购的形式,向互联网金融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在淘宝和京东电商平台上都有众筹板块;虚拟货币类:指的是所有通过互联网技术直接从原理上改造金融的产品,典型的是比特币。一、第三方支付类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借助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提供交易的支持平台,在银行与用户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近几年第三方支付迅猛发展,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如今,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看到第三方支付的身影,人们也越来越习惯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艾瑞咨询2017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报告显示:2017年整体移动支付规模突破100万亿元,是毫无争议的世界第一大移动支付市场。其中,支付宝以60.94%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微信支付为31.32%。数据直接反映出移动支付市场是的格局,呈现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家独大的局面,用户习惯也已经完全养成,留给其他玩家的空间微乎其微。虽然还有狭窄的细分市场可以抢占流量,但市场格局几乎不存在大幅改变的可能。数据来源:艾瑞咨询研究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依托于强大的用户体量优势,让小公司和小产品无法取得突破性的成果,这也是目前支付类产品被垄断的主要原因。因此,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未来的发展方向应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找准自身支付平台的定位,各大支付平台应提高支付安全性,强化其支付功能。同时,充分挖掘大数据的优势,创新商业模式,降低对背后支持平台的依赖,实现独立发展;(2)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之间合作大于竞争,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形成互利共赢的支付产业链条。二、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搭载互联网平台,将传统借贷行业发展到网络上,以收取一定利息为目的,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模式。它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市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P2P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在整个借贷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对借贷双方的信息沟通、资金流动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从2013年起,P2P以其无抵押担保、撮合速度快、借款利率低的特点吸引各种类型的玩家加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公司纷纷扎进这片红海市场,各种模式也是层出不穷。这一年业内网贷平台过千家,呈现井喷式发展,打开任意一个APP应用商城搜索借贷APP都可以让你搜到眼花缭乱。伴随P2P网络借贷快速增长,问题不断涌现,平台跑路现象层出不穷。截至2016年年底,能够检测到的P2P借贷平台共4,800家,正常运营仅有1,613家,仅占33.6%的比例,环比下降3.9%。2016年4月互金专项整治活动以来,新上线平台持续减少,问题平台数量维持高位。(数据来源:艾瑞咨询研究院)造成P2P网络借贷平台形势一度混乱的原因是:一方面,国内整体征信体系缺乏有效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非常难,还要时刻防止虚假骗贷;再加上互联网对违约和逾期用户的催收更是鞭长莫及。因此,P2P网络借贷要获得良好地发展,就必须具备较强的信息甄别能力,能够对个体商户或小微企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为有意愿贷款者筛选出具有良好信用的借款者,从而减少P2P网络贷款的信用风险。三、投资理财投资理财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债券、基金、股票、保险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及企业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的行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财富管理行业也逐步进入崭新的时代,互联网理财产品应运而生。据了解,如今的理财APP已达上千种,BAT等巨头也各自推出理财软件,阿里的余额宝,腾讯的腾讯财富通,百度旗下的百度理财,甚至还有工商银行手机客户端品牌全新升级"融e行"等。多样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进入大众视线,传统理财逐渐被互联网理财替代,互联网理财成为国民理财的主要途径。归其原因:一是因为理财观念渐渐普及大众,大众理财规模也越来越大;二是互联网理财高收益、低风险、方便快捷和高流动性等优点迎合大众理财需求;三是互联网理财体验更佳,信息获取成本大幅下降。正因此,互联网理财自诞生以来一路高歌猛进。2018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腾讯金融科技智库共同发布《互联网理财指数报告》中显示,我国互联网理财指数已经由2013年的100点增长到2017年的695点,四年时间内增长了近6倍。此外,《报告》预计到2018年底互联网理财规模将达到5.36万亿,到2020年或将达到15.5万亿,在居民理财渠道中占据重要地位。虽然互联网理财发展迅猛,但风险切不可轻视。由于互联网理财市场门槛低,用户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市场监管体系还不完善,跑路、倒闭等违法违规事件时常爆发,导致行业争议不断。所以投资者进行理财时应选择正规、有银行存管、运营稳健的平台,在自身风险承受范围内追求合理的收益。不过,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近几年,国家政府开始大力整顿,推动互联网金融合规合法发展。可以预见,强监管将带来的明显挤出效应,很多不合规平台会被清除,使行业收益率回归合理水平,互联网理财行业将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前景仍可期。四、网络众筹众筹,也可称做大众筹资,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团购或预购的方式,募集项目筹措资金的模式。利用互联网传播途径,小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众筹的方式面对公众,展示创意,争取大家的支持,获得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使得任何有想法有创意的人都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创业者提供无限可能。自2013年以来,以创投圈、天使汇为代表的一批针对种子期、天使期的创业服务平台,以一种“众投”的模式进入的人们的视野,并很好的承接了对众筹本意的理解。但是与热闹的P2P相对,众筹行业遇冷似乎才是近年来业内外的共识。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对公开募资的规定不明确,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以及众筹项目优劣评判困难、回报率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较低,涉及金额也相对较小,无法形成一定的客户规模。据众筹家人创咨询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上线过众筹平台854家,仍然正常运营的仅剩251家;2018上半年共有48935个众筹项目,其中成功项目有40274个,占比82.30%,成功项目实际融资额达137.11亿元。(数据来源:众筹家)从平台数量上来看,高速成长的互联网环境并没有提升众筹行业的整体规模。反而经历了从高速增长到极速降落的过程,呈现出一窝蜂的兴起,而又一大片的倒下的局面。侧面反映出众筹在野蛮生长后的冷静思考,应该避免盲目扩张,运营要转向精细化,要体现出自身的差异化,凸显出自身的垂直化特征。从项目数量和融资额上看,众筹行业整体态势乐观,但报告也指出,其增长主要来源于物权型众筹和权益型众筹。五、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货币的载体,在互联网存在后,虚拟货币也应运而生。虚拟货币区别于真实货币的最大特征是在虚拟网络中流通,同时又具有自身特定的货币价值,这样的特征使得虚拟货币的价值局限在网络系统,而不能等同于实际货币在现实社会中广泛流通使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比以往任何的互联网金融形式都更具有颠覆性。我国的虚拟货币相对于国外,发展较晚,时间也比较短,但发展相当迅速,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随着“互联网+”与生产、消费等领域的融合逐步加深,使得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进一步扩大,加强了虚拟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特性,虚拟货币的货币职能逐步完善;同时,由于虚拟货币发行、流通成本微小,发行商与消费者使用虚拟货币的意愿加强,这些都使得虚拟货币规模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虚拟货币规模已经达到了几十亿元的级别,并且仍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在“互联网+”背景下,虚拟货币必将迎来更加迅猛的发展,虚拟货币的应用范围会越来越广阔,给整个社会带来方方面面不可忽视的影响。但在此过程中,安全问题也如影随形,虚拟货币被盗的事件屡屡发生。这就需要我们掌握尽可能的避免灾害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国家也应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监管,形成更成熟和完善的体系,保证其长久稳定发展。如此,我们才能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受益者。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产品还包括基金、保险、证券等等。本文只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个别业务进行大致解析,若有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不吝批评指正!本文由@互金营销研究所 原创发布于活动盒子运营社。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发布于 2019-02-21 14:09互联网金融赞同 34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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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 09 17:40:53
来源:新华网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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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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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币圈”玩家“一夜暴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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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你知道吗
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潜藏巨大风险
不法分子盯上它匿名性强的特点
将它变为洗钱工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枝在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潜逃境外后,将赃款“洗”成比特币,供陈某波在境外挥霍,金额达90多万元。
“黑钱”是怎样用比特币一步步“洗白”的?这起案件为我们揭开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背后的“套路”。
神秘的3人聊天群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通过开设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开设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并诱骗客户交易等方式,骗取了大量客户资金。
这些非法勾当没能躲过警方的火眼金睛。2018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感觉到风吹草动的陈某波,迅速潜逃境外。
对于罪行败露的后果,陈某波心知肚明,也早就布好了“后手”。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其妻陈某枝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于当年8月与她假离婚,以便接下来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在陈某波逃往境外后,将300万元赃款转回至陈某波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其在境外使用,但陈某波仍不知足。
陈某波曾自己开设平台发行“虚拟币”诱骗客户,深谙“币圈”套路。于是,他把“洗钱”的主意打到了比特币上。
第一步,陈某波指使陈某枝把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一辆豪车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
第二步,陈某波组建了一个仅有他本人、陈某枝和一位比特币“矿工”的3人聊天群。在群组中,陈某波让陈某枝逐步把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他,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对于这种见不得光的行为,群里的3个人都非常谨慎。他们多次在聊天中强调“不要填写备注”。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了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朱奇佳介绍,根据这个三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办案人员商请人民银行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检方办案过程
检方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
2019年10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我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均属非法
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总数量具有稀缺性,因此受到一些人的追捧。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难追查、无国界等特征,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事实上,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威胁,其交易在我国境内早已被叫停。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高压严打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改头换面,或者通过场外交易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一些防范意识淡薄的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往往就会落入陷阱。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中,一犯罪团伙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引诱持有虚拟货币“A币”的人员向该团伙提供“A币网”平台账户和银行卡,使其成为“卡农”。
通过这些“卡农”的账户和银行卡,该团伙成员把一些不法分子违法获得的“黑金”拿来买卖虚拟货币,帮助其将资金洗白,形成了一条“网络犯罪所得——层层银行卡转账——买卖虚拟货币洗白”的“黑金”产业链。这些提供账户的“卡农”虽然自以为通过“走账”的方式轻松获利,殊不知已成为罪犯的帮凶,最终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任重道远
目前,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仍然面临一些难处。比如,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在陈某枝洗钱一案的查办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反洗钱部门高度关注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和风险状况,正在加紧开展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同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涉虚拟资产的洗钱和上游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币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调查取证手段不断更新、以及国际协作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的“灰色空间”正在越收越窄,那些妄图瞒天过海的不法分子,必将插翅难逃。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当然,我们更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资产洗钱行为的打击、强化海外追逃力度,以正义之光,让暗流涌动的罪恶无所遁形。
出品人:赵承
监制:胡清海、张晓松
统筹:杨维汉
记者:白阳、刘硕、吴雨
编辑:初杭、陈冬书
图片及视频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华社国内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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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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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政务:山东高法 2022-08-30 15:45
重点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27条是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引致性规定,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法律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该条是对《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保留,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以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关键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已经且仍将对现代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哪一种新技术,都离不开数据的产生和保护,数据在新技术的形成、推广及运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数据。自20世纪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人类社会对于数据的衡量和计算方式短时间内由K字节、M字节裂变为G字节、T字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也日益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在数据的基础上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纷纷涌现。与此同时,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也大量产生。近年来,各类数据、互联网账户、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网络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热议的焦点。随着中国网民人数的剧增,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界定和法律构建亟待解决。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1.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双方应当根据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案号:(2019)粤0192民初70号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蒋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要旨: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15日第3版3.网络游戏消费者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应予保护,运营商侵害其虚拟财产的,应予赔偿——张某诉甲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游戏消费者对其在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游戏道具享有民事权利。运营商单方停止服务,应对消费者予以赔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9日第7版4.网络服务经营者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数据的使用权,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属于无形财产,其对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服务经营者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数据的使用权,经过其智力劳动投入而衍生的数据内容,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属于无形财产,其对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将其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8日第3版5.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季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日常使用的Q币、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级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受到非法侵犯时,法律提供平等的保护。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法信精选司法观点1.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论。有的意见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经注册的域名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网络游戏中,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练级等个人劳动、购买游戏卡等真实财物付出、买卖装备等市场交易获得网络虚拟财产,从各种网络虚拟财产的得失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价值不言而喻。他们在虚拟空间从事创造的所得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财富,网上、网下进行的交易充分彰显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设置防止他人修改、增删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买卖、使用、消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随着网络与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纠纷。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了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出售给他人,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大量存在,有的还价值不菲,有的交易发生欺诈行为,在交易双方间产生纠纷。三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纠纷。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发生纠纷。四是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案中,原告在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的生物武器被另一玩家盗走,但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资料交给原告。原告以运营商未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他的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运营商告上了法庭。五是因运营商对“外挂”等行为封号引发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某些运营商对“私服”(私人服务器)、“外挂”(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修改客户端内存数据的作弊程序)的玩家进行处理,未尽告知义务、扩大处理范围或者处理不当,错误查封正常玩家的账号或者删除游戏装备的纠纷。(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0年版,第200页。)关联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来源:法信
利用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这种情况会如何判? - 知乎
利用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这种情况会如何判?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虚拟货币诈骗网络诈骗利用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这种情况会如何判?关注者29被浏览17,64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5 个回答默认排序杨天意-经济刑辩暨南大学 法律硕士 关注区块链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四十六):发行虚拟币涉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作者:杨天意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区块链领域、金融领域及新经济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广强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律咨询方式见主页置顶)关键词: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修正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集资解释》)中,增加了“虚拟币交易”作为非法吸收资金的方法之一。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与法定货币不同,其价值存在不稳定性。这也给此类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发行虚拟币涉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问题展开探讨。问题一:虚拟货币是否属于集资诈骗中的“资金”?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资金”,但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否定虚拟货币等同于“资金”,是因为无论是“九四公告”或“九二四通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始终是否定其货币属性的,在法律上将其归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非法集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作为其犯罪对象的“资金”主要指由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而网络虚拟财产与法定货币显然不能划等号,虚拟货币也不能等同于资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吸收资金的媒介或道具,可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对象。这是因为,无论是具有实际价值的主流虚拟币,或者是不具有实际价值的“山寨币”、“空气币”,虚拟货币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到的是价值载体的作用。这一价值载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具备流动性与锚定性。一方面,虚拟货币流动性强的特点,可以让资金的价值附着于虚拟币之上在集资参与人之间流动,并最终流向集资者。虚拟货币在这一过程中兼具“价值符号”与“记账”的作用。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锚定性,是指虚拟货币可以锚定某一法定货币的价格并最终以各种形式实现与法币的兑换。主流虚拟币或是“山寨币”、“空气币”,基本都会锚定一种“稳定币”以便于计量其价值大小。主流稳定币包括USDT、USDC、UST等,主要锚定美元;非主流的稳定币主要由平台自行发行,通常会锚定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由此,虚拟货币锚定稳定币,稳定币锚定法定货币,虚拟货币的价值便可以通过法币予以体现,并最终可以兑换为法币。所以,法币是虚拟货币最终的价值形态,虚拟货币是非法集资过程中法币的价值载体,基于这一层关系,笔者认为,虚拟货币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二: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首先应当明确一个基本原则: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以法定货币为价值计量单位的。即便虚拟货币本身存在实际价值,也不能直接以虚拟货币的价值来计算犯罪数额。以虚拟货币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集资人通常会要求参与人使用虚拟货币出入金。而作为出入金的虚拟币,一般为USDT等主流稳定币或平台自发稳定币,也有部分理财类集资模式使用BTC、ETH等价值波动较大的主流虚拟币入金。问题在于,虚拟货币的价格并不是绝对稳定的,即便是USDT,其每日的价格也会因为美元汇率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导致,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犯罪数额的认定没有一个绝对客观的数据。也就是说,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转换、计算的过程。那么,这一换算过程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这里我们就要明确犯罪数额计算的第二个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虚拟货币价值的波动性,意味着司法人员在以法币计算数额的过程中,除非能够准确掌握每一笔交易时虚拟币的价格并以此进行逐笔计算,否则在价值波动的情况下计算的犯罪数额便是存疑的。按照每一笔的实时价格精准计算,在数量巨大的交易面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数额计算存疑,则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法进行计算。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选择一段时间内虚拟币价格的平均数进行换算,二是选择一段时间内虚拟币价格的最低价格进行换算。笔者倾向于认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按照第二种方法进行换算。因为对于涉案虚拟币总数额的计算,不仅有“价”的因素,还有“量”的因素。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价格是24小时实时变化的,假定在集资初期比特币处于低位,参与人大量买入比特币入金,此时“价”低“量”大;在集资后期,参与集资的人数变少,资金体量变少,但比特币价格处在高位,此时入金即“价”高“量”小。如果按照平均数进行换算,由于前期“价”低“量”大而后期“价”高“量”小,平均数乘以入金总量无疑会整体拉高入金数额,导致换算得出的金额大于实际吸收资金的数额,显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犯罪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照一定期间内虚拟货币的最低值,换算为法定货币以认定犯罪数额。问题三: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哪些数额应当扣除?根据最高院《非法集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四点:其一,犯罪数额原则上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其二,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其三,成本费用不予扣除;其四,支付的利息不予扣除,可以折算为未返还的本金。这意味着,在发行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的案件中,集资人对于资金的不同处分,对犯罪数额的计算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发行代币集资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回购,即以一定价格直接回收投资人手中的代币,回购的资金数额属于案发前归还给投资人的数额,应予扣除;如果是集资人在集资过程中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则只用于折抵本金,而不在犯罪数额中扣除。问题四:集资人用于“刷单”交易的虚拟币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在发行虚拟货币的集资项目中,大多数项目方为了提升平台的活跃度、交易量,或者为了影响币价的走势,都会采取自卖自买的方式进行“刷单”交易。刷单交易在自卖自买的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出金、入金,这部分资金是否计入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答案是否定的,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理由在于,集资诈骗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刷单交易是行为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自卖、自买的交易,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发生被害人的财产被转移、占有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解释》规定的“实际骗取的数额”,应予以扣除。但在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在对犯罪数额进行计算时可能会忽略刷单交易这部分不存在诈骗事实的数额,如将这部分数额不加区别地计入犯罪数额,可能会不当地加重行为人的罪责。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杨天意律师专业领域:1. 区块链业务领域:专注于虚拟货币发币、挖矿及交易,虚拟货币合约、期权交易,NFT数字资产,区块链游戏、元宇宙游戏等涉诈骗、传销、非法经营、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开设赌场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2. 金融业务领域:专注于私募基金、支付结算、外汇期货、“地下钱庄”、“套路贷”以及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诈骗、传销、洗钱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业务合规。3. 网络传销业务领域:擅长化妆品、保健品等“新零售”电商平台,网络兼职平台涉嫌传销犯罪、传销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辩护及合规工作。发布于 2022-11-16 11:57赞同 1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量化机器人苏闻衫币圈外汇量化机器人、FIL联合存储。团队代理oem 关注能抓到的肯定重判前不久的一个新闻,三个95后利用数字货币诈骗涉案金额上亿,开豪车住豪宅这还是被抓到的,实际上很多利用数字货币诈骗的都直接跑路到国外,抓都抓不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比特币苏闻衫 发布于 2020-08-28 18:06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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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 09 17:40:53
来源:新华网
拍案 | 90多万“黑钱”怎样被一步步“洗白”?警惕虚拟货币背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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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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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近年来,一些“币圈”玩家“一夜暴富”的故事
让许多人对比特币趋之若鹜
然而你知道吗
这类虚拟货币的交易潜藏巨大风险
不法分子盯上它匿名性强的特点
将它变为洗钱工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枝在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潜逃境外后,将赃款“洗”成比特币,供陈某波在境外挥霍,金额达90多万元。
“黑钱”是怎样用比特币一步步“洗白”的?这起案件为我们揭开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背后的“套路”。
神秘的3人聊天群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通过开设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开设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并诱骗客户交易等方式,骗取了大量客户资金。
这些非法勾当没能躲过警方的火眼金睛。2018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感觉到风吹草动的陈某波,迅速潜逃境外。
对于罪行败露的后果,陈某波心知肚明,也早就布好了“后手”。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其妻陈某枝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于当年8月与她假离婚,以便接下来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在陈某波逃往境外后,将300万元赃款转回至陈某波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其在境外使用,但陈某波仍不知足。
陈某波曾自己开设平台发行“虚拟币”诱骗客户,深谙“币圈”套路。于是,他把“洗钱”的主意打到了比特币上。
第一步,陈某波指使陈某枝把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一辆豪车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
第二步,陈某波组建了一个仅有他本人、陈某枝和一位比特币“矿工”的3人聊天群。在群组中,陈某波让陈某枝逐步把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他,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对于这种见不得光的行为,群里的3个人都非常谨慎。他们多次在聊天中强调“不要填写备注”。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了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朱奇佳介绍,根据这个三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办案人员商请人民银行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检方办案过程
检方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
2019年10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我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均属非法
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总数量具有稀缺性,因此受到一些人的追捧。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难追查、无国界等特征,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事实上,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威胁,其交易在我国境内早已被叫停。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高压严打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改头换面,或者通过场外交易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一些防范意识淡薄的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往往就会落入陷阱。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中,一犯罪团伙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引诱持有虚拟货币“A币”的人员向该团伙提供“A币网”平台账户和银行卡,使其成为“卡农”。
通过这些“卡农”的账户和银行卡,该团伙成员把一些不法分子违法获得的“黑金”拿来买卖虚拟货币,帮助其将资金洗白,形成了一条“网络犯罪所得——层层银行卡转账——买卖虚拟货币洗白”的“黑金”产业链。这些提供账户的“卡农”虽然自以为通过“走账”的方式轻松获利,殊不知已成为罪犯的帮凶,最终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任重道远
目前,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仍然面临一些难处。比如,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在陈某枝洗钱一案的查办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反洗钱部门高度关注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和风险状况,正在加紧开展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同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涉虚拟资产的洗钱和上游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币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调查取证手段不断更新、以及国际协作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的“灰色空间”正在越收越窄,那些妄图瞒天过海的不法分子,必将插翅难逃。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当然,我们更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资产洗钱行为的打击、强化海外追逃力度,以正义之光,让暗流涌动的罪恶无所遁形。
出品人:赵承
监制:胡清海、张晓松
统筹:杨维汉
记者:白阳、刘硕、吴雨
编辑:初杭、陈冬书
图片及视频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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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丨中国虚拟货币集资诈骗案大盘点 - 知乎
一文讲透丨中国虚拟货币集资诈骗案大盘点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一文讲透丨中国虚拟货币集资诈骗案大盘点曼昆区块链法律一、引言虚拟货币出现以来,堪称无与伦比的暴涨程度一方面让一个个先到的投资者获得数以亿计的红利,另一方面也让一部分场外观望的投资者心痒着急起来。场外投资者这种着急上车的心态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利用宣传发币、出售矿机、托管矿机或虚拟币理财服务等等业务,诈骗投资者本金,实则没有开展任何业务。而这批案件最终往往会被司法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理。本文以虚拟货币和集资诈骗罪交叉的案件出发,总结此类案件要点,与法律行业同行进行探讨,也希望能为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带来帮助,减少此类刑事风险。检索网站:Alpha 法规库检索日期:2023年6月10日关键词:“虚拟货币”、“刑事案由”、“集资诈骗罪”本次检索,共检索到159篇文书。其中基层法院96篇,中级法院53篇,高级法院10篇。Alpha 法规库中不同时间段集资诈骗罪裁判文书数量二、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金融诈骗犯罪,集资诈骗行为虽然同样符合普通诈骗罪的内涵,但集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权利,而且妨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简单来说,集资诈骗罪属于一种特殊的诈骗罪,直接按照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定进行处理。与集资诈骗罪联系紧密的另一犯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吸收资金后有相对真实的投资项目,目的是通过募资盈利。而集资诈骗罪则简单粗暴,犯罪分子吸收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骗本金。两者非常相近,甚至一部分的犯罪构成是规定在同一法规中的,比如2022年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中,两者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从以上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通过诈骗方式吸收资金。三、集资诈骗罪中重点问题的梳理(一)如何区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既然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此相似,量刑上却完全不同,那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就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落实到虚拟货币行业,行为人吸收资金却不打算实际经营的当然构成集资诈骗罪,比如发币售卖而没有实际的虚拟货币产品,进行矿机托管业务而没有实际的场所和设备。但司法实务中也会将一部分恶意炒作虚拟货币价格的虚拟货币发行方作为集资诈骗罪处理,比如2017年暴雷的“能量锎(kāi)”网络投资平台案件。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刑终9号2016年,夏某建立了“能量锎”投资平台,先根据发展下线数量无偿分发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锎币”增加用户数量,再通过人为操作控制“锎币”在平台中的价格,让“锎币”不断上涨。促使后来的投资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锎币”,让前手投资人获利。“锎币”在2016年6月价格为16美元,2017年9月涨至大约33美元。实际操作中,比如投资人投资16美元兑换出1“锎币”,又通过平台上各种无偿获取“锎币”的方式无偿获取1“锎币”,然后夏某等人操控“锎币”上涨至32美元,投资人售出“锎币”就能获得64美元,相当于用16美元本金获取到了64美元本息,而这64美元都来自于后手投资人的投资款。夏某等人也在过程中将手中的大量“锎币”多次套现,并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购房、购车,用于个人的花销挥霍之中。这场庞氏骗局也很快暴雷,2017年9月因夏某等人无力兑现“锎币”价格,案发时“锎币”价格已经跌至0.3美元,仅法院查明的投资人损失就有4.45亿元,最终,杭州中院对夏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对夏某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件就是非典型的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犯罪,虽然“锎币”确实存在,但法院结合事实判断“锎币”不具有实际的价值,并且夏某将所获的钱款用于个人花销挥霍,法院最终也以集资诈骗罪对夏某等人进行了处理。虚拟货币的其他经营者也应当引以为戒,首先操纵虚拟货币价格一定存在各种严重的刑事风险,其次,对于货币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资金收入应当通过合规的方式转化为个人收入再进行使用消费,否则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风险。(二)如何区别集资诈骗罪和传销犯罪在笔者之前的文章《一文讲透丨中国涉虚拟货币传销类案件大盘点》中,详细介绍过国内涉虚拟货币的传销犯罪:读者可能会发现,由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没有实体商品,经营过程中往往只有资金的流动,所以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和传销犯罪的构成非常相似。不仅如此,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同一案件的被告人中一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部分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情形。那么这两种犯罪究竟应当如何区分呢?首先,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对两罪进行行为的定性时,法院会重点审查行为人对吸收资金的支配能力以及占有、使用、转化的具体情况。在司法案例中,项目的发起人、资金的实际控制人更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除此以外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区分的主要标准就是对资金的支配和用途而进行的。其次,在法院审查内容里,法院会重点关注资金的用途,即收取资金是否大部分用于项目的运营。在传销犯罪中,虽然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在进行虚拟货币传销活动时,也会产生许多成本,例如用于层级返利的奖金、为推行挖矿模式购买大量矿机的费用、办公场地物业费用及人员工资等。(如前文提到的“能量锎(kāi)”网络投资平台案件)而在被判处集资诈骗犯罪的案件中,项目的发起人、资金的控制人则将大部分的资金用于了个人花销,符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总的来说,虚拟货币项目的发起人更有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发起人如果将经营所得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活动本身的,往往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而将经营所得大部分都用于个人花销的,则更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三)经营中只收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大多数虚拟货币发行方为了避免法币交易带来的各类风险,经常选用虚拟货币作为交易的中介,用户只能使用稳定币为主的各类虚拟货币。这种经营方式确实可以减少很多方面的经营风险。那么如果只收取虚拟货币,构成集资诈骗罪么?答案是会的。虚拟货币已经产生了近十个年头了,司法实务上也对虚拟货币逐渐产生了一套成熟的认识和处理方式。虽然虚拟货币没有被政府认可其有货币的性质,但由于无论何种虚拟货币,最终还是要通过兑换成美元、人民币等法币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司法机关一般会认定虚拟货币属于一种吸收资金的媒介或道具。因此,在虚拟货币业务中,虽然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或者资金,但是仅收取虚拟货币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吸收资金行为的认定,当然地,只收取虚拟货币也不影响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四)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咨询集资诈骗罪问题的朋友在咨询中经常关心量刑的问题,而量刑上最主要的问题是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那么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要如何计算呢?如果虚拟货币经营过程中自己进行过刷单行为,数额是否有影响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对量刑和犯罪数额的计算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在量刑上,结合刑法中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的表格: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上,该款规定可以拆分为以下几点:① 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② 案发前已归还数额应予扣除;③ 如果有未归还的本金,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本金范围内扣除。④ 诈骗成本不予扣除;第一点可以明确解答前文关于发币方虚假交易能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不计入。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司法工作人员错误将发币方为了抬高虚拟货币价格而进行的虚假交易也纳入犯罪数额,发币方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也没有进行争辩,最终获得明显较重的刑期。而实际上,这部分数额只是过程性的行为,不属于集资诈骗罪实际骗取的数额,不能作为犯罪数额计算。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点中的“已归还数额”是包含虚拟货币项目发币方的回购行为的,如果发币方在案发前向投资人成功回收虚拟货币,回购的资金可以作为“已归还数额”进行扣除。四、结语非法经营罪作为刑法为保护市场秩序设立的兜底口袋罪,其包罗的犯罪情形数量很多,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有交点的刑事风险也非常繁多,所以造成此类案件非常复杂。但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又涉及虚拟货币这样新兴事物,司法机关的处理会非常谨慎,只要抓住辩护要点,有很多可以进行辩护的空间。本文对以上几类出现频率较多的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梳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涉及非法经营罪风险的虚拟货币业务,比如虚拟货币的发行、跨境搬砖业务、提供虚拟货币的增值业务、虚拟货币的 OTC 业务等等,由于内容较多、比较复杂,没有在本文中进行展开,后续会持续更新。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免费咨询【限时】本文作者陶亚鹏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陶亚鹏律师拥有工科背景,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以及公司法律实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陶律师成功处理了多个国内重大疑难案件,包括涉及知名企业的群体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区块链、加密资产等新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领域,办理各类案件多起,凭借实践经验,精确制订诉讼策略、灵活应对诉讼局面变化,以擅于解决疑难、重大、复杂诉讼的能力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主攻业务领域:涉币类民事争议、刑事辩护Web3.0新兴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区块链、加密资产相关刑事辩护核心优势:陶律师擅长处理与新经济犯罪相关的刑事辩护案件,深谙各种类型案件司法程序和专业要点。长期一线的办案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辩护意见多次被办案机关采纳。陶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效而全面的辩护服务,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发布于 2023-06-15 11:47・IP 属地上海虚拟货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 - 知乎
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庭立方已认证账号作者:陆凤阳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发生了诸多事件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猖獗,同时产生一类新的现象趋势和特点,国内监管政策直接影响虚拟币的犯罪形态,笔者已在《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篇》中作了分析和总结。对于国内币圈来说,可谓是“一产海水一半是火焰”,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表明将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金融违法活动,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知名交易所高管,甚至创始人纷纷被执法机关以诸多罪名带走调查。涉嫌诈骗类犯罪中,主要是以下三个罪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 大数据分析报告——虚拟货币犯罪概览涉罪类型与占比(如下图):常见罪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名占30%上海刑事犯罪数,2019年15件,2020年53件,2021年98件,合计166件,主要集中于诈骗类和信息网络类犯罪。具体为:诈骗罪79件,占48%。据2019年的数据统计,中国虚拟币犯罪占全球18%。在诈骗类犯罪中,涉虚拟币犯罪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金额最高(如下图)。虚拟货币犯罪的普遍特征:金额巨大;地域分布广泛;种类和方式多样化(如下图)。二、参与发行加密货币被骗随着比特币依托区块链技术为货币插上腾飞的翅膀,各种加密货币喷涌而出,从区块链技术层面为每个人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提供了可能,人类的极客们创造了比特币及各种各样的虚拟货币。案例一:BU币诈骗事件简述2018年左右,虚拟币浪潮开始兴起,经常做一些投资的赵先生计划进行虚拟币投资,适逢钱某表示自己手上有一个虚拟币项目(BU币),前景很好,致力于建设下一代商用级基础公共区块链,旨在建立价值流通的信用网络,打造广泛数字信任、价值自由流通、大众共享应用的分布式商业生态。目前,正处于众筹阶段,征询赵先生有无意向投资,并向赵先生展示已有众多知名投资机构向其注资,且有众多基金大佬为其站台,赵先生遂跟投,总共出资5000个ETH(以太坊)用于支持该项目的发行。在开曼群岛签了股权协议,赵先生使用募集资金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发行了该虚拟币项目。后该项目2018年4、5月份上线,到2019年7月左右因为运营团队发生内部矛盾,发行人擅自修改虚拟币解锁规则将团队解锁时间提前,先于投资人大量砸盘导致币价暴跌,项目市值归零陷入停滞,后对BU币理事会进行重组并招募了新的团队,经过对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的调查统计,发现该发行人存在侵占公司资金以及私分注资ETH(以太坊)的情况。因为赵先生是众多投资人中投资最多的,因此拟报案追回投资款项,但是其他投资机构此时都保持缄默,并不愿追究此事,欲起诉,但却发现过了诉讼时效,赵先生怀疑这些站队机构或与钱某合谋,虚构事实诈骗他的投资款项,又不能证明5000ETH为股权投资的事实。赵先生损失二亿多元人民币,不知如何追回。案例二:诱导购买FCOIN网站产品跑路致多省人员受损自称:“2018年度最具有影响力数字资产交易所”张健,火币网技术副总裁,国内首家区块链查询网站“区块”创始人,国内首个基于多元技术的比特币钱包“快钱包”创始人。以工信部区块链专家委员会身份,接受央视采访《中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将改变人们生活》。著书《区块链定义未来金融与经济新格局》。交易所介绍宣传理财产品:1、活期年化收益18%,每周结息;定期年化收益36%,每月结息,注:每月均可提现。2、主板A免交易手续费,买BTC(比特币)来换FCOIN,免手续费,还送FT。3、FCOIN平台手续费的80%每日分红,其他收入的利润分红,持有FT主板免手续费,100万FT即可开交易专区,孙先生在此交易所买有二千万产品,由于是交易所的大户,于是张健找到他,说可以成为股东,不仅有收益,且可以参与每天的分红,提出方案:参与平台共建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参与社区重大决策的投提票。孙先生欣然接受,加大了投入,诚如张健的承诺,交易平台确实按约定支付收益,每日分红。然而不久之后,张健发出”FCoin真相“公告,把FCoin数千用户的人生径直推向了谷底。一夜之间,许多人数万资产被蒸发,孙先生也走向了破产的边缘。案件启示:笔者着力于刑事控告的研究,且多次开展讲座,面对以上二个案例的控告笔者深感困难重重。第一,虚拟数字货价格波动大,强制清退后遗症多,平台倒闭时有发生等等。第二,面对新生事物,立法、司法层面延迟响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律行为定性困难、价值认定困难、证据收集困难等等。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以免陷入诈骗的圈套。三、国内发布典型诈骗案例及启示案例一2019年以来,李某等人在黄某海(绰号“龙王”,另案处理)带领下,在境外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针对每一个被害人建一个群,群内除被害人外均是被告人操控的微信号,设计诈骗专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奥晶国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资,待被害人尝到甜头大量投入资金后,再通过技术控制平台指数的涨跌,在短短二个月的时间内人为导致被害人亏损1700万元资金,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的钱财。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并处合计罚金202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1231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5.32万元。案例二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万个“泰达币”。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案件启示案例一:诈骗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利用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在网络平台投资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近年来,网络诈骗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精准诈骗等特点。案例二: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虚拟货币因具有支付工具属性、匿名性、难追查等特性,往往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成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工具,严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是内外勾结配合实施,有的诈骗犯罪分子在境外未归案,司法机关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加大了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认定难度。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收集行为人与境外犯罪分子联络、帮助转移资金数额、次数、频率等方面的证据,对于行为人长期帮助诈骗团伙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专门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应认定其与境外诈骗分子具有通谋,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区块链技术已以摧枯拉朽之势呼啸而来,生活在区块链、大数据的互联网文明中,人的一生,就是数字化的一生,而暗黑世界于普通人而言,既遥不可及,又触手可及。作者简介: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法制日报》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原文链接: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发布于 2023-02-14 10:11・IP 属地四川刑法数字货币虚拟货币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央行发布虚拟货币骗局案例,提醒投资者防范虚拟货币投资诈骗 - 知乎
央行发布虚拟货币骗局案例,提醒投资者防范虚拟货币投资诈骗 - 知乎首发于灰产圈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央行发布虚拟货币骗局案例,提醒投资者防范虚拟货币投资诈骗灰产圈山东道格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我们这里有村民投资虚拟货币被骗了,需要技术协助”昨日,我们接到某地公安民警的技术协助需求,说当地一个村的民众因投资虚拟货币被骗,希望我们协助做一下资金追踪。近几年,随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火热,与之相关的犯罪活动也愈演愈烈,已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发布了三则典型的虚拟货币骗局案例,包括“虚假跑路平台”、“平台控制涨跌”、“套取账号密码盗取虚拟货币”等,希望引起大家对虚拟货币投资的警惕。”央行发布典型虚拟货币被骗案例BE CAREHUL01100倍溢价,一夜暴富荐股群投资虚拟货币被骗关键词荐股群、荐股老师、平台币、100倍溢价、大型金融平台背书、暴富故事刷屏、平台一夜关闭案例详情刘女士经人介绍加入某“专家荐股群”,群里“老师”不断推荐某平台自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并且声称该平台即将上线,正在发行的平台币预计未来有10到20倍,甚至100倍的溢价,而且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规金融平台为自己背书。在群里不断刷屏的一夜暴富故事引诱下,刘女士买入大量“虚拟币”。不久后,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一夜之间关闭,股票群被解散,刘女士所有资金都无法提取。经调查该平台实际并不存在,所谓“虚拟货币”也并不真实,完全是诈骗平台自导自演的数字假象。骗局拆解又是荐股群,荐股群真是个危险的地方,不少投资虚拟货币被骗都是受荐股群所谓的“荐股老师”的诱导。这类骗局,通常会利用民众追求“高利润、高回报”的投机心理,设下投资陷阱。采用“专家”带单操作、投资获利故事刷屏、前期小盈利、高额回报等手段,引诱用户不断投入,最后平台收割跑路。02投资虚拟货币先缴入门费想要获利,得要发展下线关键词入门费、发展下线、直推奖励、团队奖励、平台控制币价、传销案例详情王先生在缴纳入门费后,加入一家声称对外提供虚拟货币投资增值服务的交易平台,并在平台不断宣传洗脑下积极发展下线。通过推荐新用户,从平台获得直推奖励,随着会员等级的提升,还可以享受10%至100%不等的团队管理奖励。其实,该平台并没有任何真实业务,所谓的虚假货币也无任何市场价值,货币价值多由平台进行控制,随着货币价值的下降,用户在提现时会出现亏损,这就迫使用户需不断发展下线,以获取更多的平台收益,实质就是传销。骗局拆解“缴纳入门费用,发展下线获利”这种模式极大可能就是传销。这类骗局一般以高回报引诱用户,所谓的投资项目都是虚假的宣传,所谓的币价涨跌,都是平台操控,用后面进入用户的钱支付前面人的收益,造成虚假繁荣的假象。更为严重的是,用户如果发展下线达到一定量级,一旦被抓获,可能会被定罪判刑。03冒充平台客服获取用户交易账号信息,盗走资产关键词平台客服、违规操作、洗钱风险、账户存在安全风险、升级海外账户、解冻账户案例详情黄先生曾在某平台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某日接到一个境外电话自称是平台客服并准确说出黄先生真实姓名、交易账号等。骗子以“将虚拟货币平台资金转移到指定软件以备资金查验”为由,套取黄先生交易账号密码,转走虚拟货币,还以“账户异常,需要资金进行流水对冲”的理由,骗走黄先生两万元。骗局拆解这是最常见的“冒充客服诈骗”,类似的还有“冒充公检法诈骗”。骗子惯用的伎俩就是:一上来准确说出你的身份信息,获取信任;然后告知你的账户可能存在某种风险,引导你按照他的步骤操作;最终获取你的账号信息,盗走财产。常用的借口有:升级海外账户、提币到安全账户、账户有封号风险、账户操作异常有被盗币风险、账户涉嫌洗钱需要解冻账户等;常见的诱导操作有:诱导你点击钓鱼链接,填写账号和个人信息;诱导开启屏幕共享献,窃取你的账号信息;诱导下载指定钓鱼APP,窃取你的账号信息;诱导你转账、提币到指定地址,拿走你的资产;诱导你提供验证码等信息,窃取你的账号等。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容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法律保护,相应的风险和损失自担。广大民众应增强风险意识,梳理正确的投资观念,避免陷入虚拟货币投资骗局。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骗局一定要注意:①对“虚拟货币”等新型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在我国,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②不要相信某些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所谓平台其实是后台可以由犯罪分子自由操控的假平台。③对“高收益、高回报”等字眼保持清醒的认知和判断。保持理性投资观念,选择合法投资渠道,对任何宣称超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一定要保持戒备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最后,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接触更优秀的人也可以让你成为同样的人,欢迎关注官方公号:灰产圈灰产圈:培养你的发散性思维 解密互联网骗局、实战揭秘互联网灰产案例、网赚偏门项目解析、分享网络营销引流方案。深挖内幕、曝光各类套路。发布于 2022-06-25 13:01骗局(诈骗)诈骗虚拟货币类骗局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灰产圈互联网黑灰产业链研究第一媒体 | 官方公号:
新华全媒+|诈骗、洗钱、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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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 27 16: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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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16: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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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题:诈骗、洗钱、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
新华社记者吴雨、王辰阳、程思琪
在“币圈”,从“欣喜若狂”到“哀鸿遍野”可以是分分钟的事。暴涨暴跌的价格、天花乱坠的谎言、精心编织的骗局……这些充斥“币圈”的乱象让不少持币人容易落入犯罪分子布下的陷阱。
虚拟货币到底有何“魔力”,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
“当初以为可以一本万利,没想到十几万元血本无归。”江苏无锡市民曹女士告诉记者,2019年她初次踏入“币圈”,尽管知道风险不小,但看着不断飙升的价格,听着身旁人的游说,她还是一口气在贝壳国际平台上投资了好几种“虚拟币”。
一开始,“币值”不断上升,有的价格甚至涨了3倍,曹女士不停追加投资。她觉得只要有人买入,她在中间转手,总不至于亏钱。结果半年多后,平台无法交易提现,她这才惊觉上当。
与曹女士有着类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尽管有人对这种赚钱方法心生不安,却仍想火中取栗,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拿虚拟货币、区块链当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
2020年底,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以虚拟货币为包装的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公开宣判,79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这个犯罪团伙往往“盯上”有经济实力的客户,通过直播间、微信群交流,鼓吹虚拟货币产品的升值空间。客户投入真金白银后,前期虚拟货币会不断上涨,让人小有盈利,诱导客户持续加大投资。当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该犯罪集团会操控虚拟货币断崖式下跌,造成客户亏损的表象,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
可见,虚拟货币“魔力”的背后,往往是高收益的驱使和对高风险的视而不见。
“我每天听课,认真了解币圈,一顿操作猛如虎,结果亏得只剩两块五。”一名“90后”投资者告诉记者,他热衷于新鲜事物、另类投资,5月初看到某币暴涨就投了几万元。没想到几天后因“币圈”大佬几句评论该币大跌,这让他开始怀疑虚拟货币价格背后有“庄家”操控。
近年来,狗币、猫币、猪币、鳗鱼币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这些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又和这些动物没任何关系,貌似名字就图个“亲切可爱”。
这些“空气币”没有实物依托、不具备应用价值,其扩张模式与圈钱套路高度一致:创始人注册一个空壳公司推出“虚拟币”,前期大量宣传提升热度,诱导人们海外充值购买,巨量持有者操控价格飙升后抛售,价格暴跌令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在专家看来,虚拟货币名义叫“货币”,其实根本不是货币。它既不由哪个国家的货币当局发行,又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充其量就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应成为投机炒作的标的。其中,不少“空气币”发行技术模糊,发行上限不确定,存在巨量持有者,极易被“庄家”操纵价格。
我国监管部门早已注意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带来的风险,不仅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更是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开展专项整治。目前,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首次代币发行(ICO)交易平台已基本肃清。
不过,很多平台把服务器放置在境外,境内行骗、境外数钱,还有不少交易平台从事跨境洗钱,逃避外汇监管。
比特币总数量有限制,具有稀缺性,因此受到一些人的追捧。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难追查、无国界等特征,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布过一起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枝在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潜逃境外后,将赃款“洗”成比特币,供陈某波在境外挥霍,金额达90多万元。最后,陈某枝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币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国际协作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的“灰色空间”正在越收越窄。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大幅反弹。面对乱象横生的“币圈”,国务院金融委日前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相关协会联合发文,提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专家提醒,投资者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行为。不要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不要盲目跟风炒作,时刻警惕投机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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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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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货币实施集资诈骗造成450万元损失,上海检察机关通报案件详情_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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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再关闭交易所将资金收入囊中。日前,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今年办理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平台实施集资诈骗的案例,再次提醒公众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高额分红等宣传话术。
2018年12月,王某开发并运营“TS通证社区”微信小程序,为客户提供机票、火车票等订购服务,并赠送客户“TS”虚拟货币,以持币分红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购买TS币。2019年3月起,王某委托他人开发“TS公链”“TS钱包”,并租用网络虚拟服务器设立TSC100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出TSC虚拟货币并以1:1比例换购客户原持有的TS虚拟货币,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设立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内推出“TSC永动机”“TSC100超级合伙人”“CSNS权证 ”、PH、GWT、MTF、MT、GNDT等系列虚拟币投资项目,并通过编写项目“白皮书”等方式炒作投资价值,利用互联网、微信聊天工具等进行公开推广,宣传通过持币锁仓可获高额收益或分红,承诺到期回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之后,王某单方面宣布终止项目分红及回购承诺,导致交易所内TSC等虚拟货币迅速贬值。随后,王某终止交易所运营维护,恶意侵吞投资人资金。经审计,王某共收取报案人金额合计人民币509万余元,支付报案人金额合计57.8万余元,差额为451万余元。
今年2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经审理,近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半,并处罚金80万元。
“这起案件是以交易所模式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且多层嵌套发行代币、币币交易、质押贷款、理财服务等经营模式,同时伴有‘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特征,作案手法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浦东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罗造祉说,在被告人王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协作,通过IP地址比对、电子数据修复、境外证据调取等多种手段全面搜集固定证据,为庭审指控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一年多来,浦东检察院加大对投融资领域非法股权融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各类以“虚拟币”“区块链”“元宇宙”等热门概念出现的新型金融犯罪的前瞻预判研究。在罗造祉看来,构建有效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需要同时打通内部与外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研判机制。
为此,浦东检察院在全市率先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局建立金融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数据联通共享、强化重点行业治理、畅通行刑衔接工作等凝聚共识。依托该机制与区金融局实现数据互通,接入浦东金融风险全网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掌握相关风险预警、金融监管等信息数据,为防控金融风险奠定数据基础。目前,浦东新区金融局已向区公安分局移送160余条类金融风险企业线索,近40%已经成案。浦东法院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向浦东检察院移送监督线索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