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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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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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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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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知乎用户4J4gRp摘要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来论证“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第一,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第二,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来源baidu)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那些?“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发布于 2022-04-28 01:26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挖矿​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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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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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挖比特币和持有比特币真的违法吗? - 知乎

挖比特币和持有比特币真的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挖比特币和持有比特币真的违法吗?矿界百科挖矿百科全书, 科普挖矿信息A.在国内,使用比特币矿机挖矿犯法吗不犯法,也不是允许 1、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2、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水涨船高,方兴未艾。对于此类经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生成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与商业风险。但在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3、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4、由于比特币是基于工作量证明,与算力相关。要有算力,就得耗电,所以它的耗电量是很大的。也正因为有这么大的耗电量,才能保证比特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B.用其他的矿机挖其他的币违法吗2013年,中国监管部门就禁止国内进行比特币的交易。而且在进行挖矿中,由于必须要大量的CPU运转才能进行挖矿这一个动作行为。所以在你进行挖矿的时候消耗了大量的电力。国家就来调查你为什么会消耗这么大的电力,一旦调查发现你在使用比特币,那么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就算你成功使用挖矿机挖了矿,但是你又不能交易,在国内又不能交易,那么你挖了矿又能怎么样呢。而且挖矿过程中对CPU的要求又非常的高,那么你的成本又这么高。CPU是一个成本,电费又是一个成本。这两个成本普通人根本承担不起。C.比特币在中国合法吗?虽然加密货币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经过多年的发展,随着其应用人群的增加,应用场景的增多,应用技术的增强,已经没有哪个国家或组织能够将其彻底消灭。如果大家能想明白了,很可能会出现各国普遍接受比特币,拥抱比特币的情况。就个人判断,比特币经过一段时间的继续发展,在未来很可能成为世界货币,能够发挥电子黄金的作用,成为其他主权货币价值的标的。从这个角度看,在各国货币不可避免出现通货膨胀的未来,比特币可以作为资产保值的手段。D.买矿机挖比特币违法吗?不违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联合下发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注意交易比特币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法不溯及既往。故已发生的比特币交易产生法律效力,因交易行为而取得的比特币受法律保护。故因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包括民事或刑事,应受司法管辖,法院或公安机关不能以七部委公告而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而拒绝受理。E.做比特币矿机违法吗截止至2022年3月15日,国家还没发布任何的法律说明比特币挖矿机违法。比特币挖矿机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通过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 。E.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吗挖矿激发比特币不违法你只要用的是自己的用的是自己的钱,那你买矿机挖比特币不违法,你只要用的是自己的钱。当然上面也说了国内已经是不允许有比特币挖矿了,不违法但是也不允许,只是你在被挖的过程中被公安发现了会被上缴没收。F.那国内想要挖矿怎么办在国内如果是想要挖矿的人,首先个人需要抗风险能力,因为比特币的价格总是在波动的,再就是找一个信的过的有实力的公司,最好资源优势很好的,货源,矿场,交货,服务这些都是在考虑的范围内,有一个不行都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好了今天的矿界百科就到这里了,还有其他问题的小伙伴可以私信我,我这边也会根据人数来做哦,另外欢迎关注或者私信我,了解更多行业的信息知识 发布于 2022-03-17 15:12挖矿比特币 (Bitcoin)比特币投资​赞同 6​​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政务:天府郫都 2022-03-28 16:4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属于国家淘汰类产业,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断贷、断电、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那么到底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挖矿”呢?TA有什么危害?和郫妹er一起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二、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所谓的“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三、如何进行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它的范围如下:(一)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二)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地的企业和个人。(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四)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个人等。四、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危害(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大家应该擦亮眼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盲目跟风炒作,以防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如发现郫都区内存在以下情况广大群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以任何形式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二)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所;(三)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设备;(四)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六)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用电线路改造、机器维修、存储等服务。专业矿机图示原标题:《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详解比特币挖矿— 应该是史上最通俗易懂的版本 - 知乎

详解比特币挖矿— 应该是史上最通俗易懂的版本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详解比特币挖矿— 应该是史上最通俗易懂的版本S-Maruko从入门到精通,看我就够了!​​ 比特币挖矿就是矿工将一定数量的交易打包到同一个区块,然后共同去计算同一道数学题来决定以谁的区块链为准,并且决定谁赢得新发行的比特币和交易费。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比特币挖矿的说法,不知道有多少人真正理解这个概念。在矿产领域,挖矿的概念其实很容易理解,就是从富含某种矿物质的矿石中提炼出矿物质的过程,而所谓的矿工就是那些头戴安全头盔,从事提炼矿物质的工人,他们的形象在我们的脑海中恐怕一点也不陌生。  比特币世界的挖矿和矿产领域的挖矿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的,都是在挖掘有价值的资产,都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都能给挖矿的人带来一定的收益。矿产领域的挖矿可以得到相对稀缺的矿产资源,同时要付出体力和承担安全风险的代价;而比特币的挖矿可以得到比特币奖励,同时要付出计算机算力的代价。  矿产领域的矿工是靠大型的机械设备,而比特币世界里的矿工是靠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伴随着激烈竞争,比特币的挖矿设备从最开始的普通计算机,到现在的越来越专业的挖矿设备。  不过比特币世界的挖矿和矿产领域的挖矿也还是有很多不同的,比特币世界的挖矿还是发行新比特币的唯一方式,同时也是在去中心化的网络中保证民主和竞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它也不是一点坏处都没有,比如浪费了大量的计算机算力和电力。至于为什么会这么说,看完接下来的文字我想你就会明白了。  文章导读:​  1.什么是挖矿​  2.如何证明谁的工作量最多​  3.什么是工作量证明(POW)​  4.挖矿是一场接力赛​  5.小结  1. 什么是挖矿  如果还不了解区块链的话,可以参考不懂技术?老司机带你轻松理解区块链知识,比特币的网络中传播着大量的交易信息,既然没有中心化的统一服务,那么谁来确认这些交易的合法性,以及达成统一的共识呢?我们可以想想中心化服务的支付宝是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支付宝其实是买卖双方的中间担保,它负责确认每一笔交易是否合法,并且等双方在线下的交易没有问题时,才将资金转给卖方,这就保证了不会出现某一方作弊或者不认账的问题。  但是比特币网络中没有像支付宝这样的担保角色,那么它是如何做到交易的正常进行的呢?其实答案也很简单,就是由网络中的所有全节点共同决定这份交易是否合法,通过共同维护同一份帐薄来确保交易不会违约和篡改。  这就如同有10个人共同见证了两个人的交易,并一起确认这笔交易的合法性,同时每个人都维护了一份账本,这笔交易会记录到每个人各自维护的同一套账本上,如果有人要违约或篡改交易数据,他需要同时改掉至少6个人的账本(少数服从多数)。否则如果只改自己的那一份账本,别人很容易就看出他的作弊行为,想想掩耳盗铃的故事应该就能明白了。  说回到比特币世界的挖矿,挖矿就是比特币世界里的矿工确认每一笔交易是否合法(关于如何确认交易合法,可以参考一文看懂比特币交易的全过程),并将合法的交易写入到统一的公共帐薄上,同时会获得一定的新比特币和交易费的奖励的过程。奖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矿工加入进来,确保不会出现某一个节点独断专权的情况,至于奖励给哪一个矿工,这就要看谁的工作量更多了,在比特币的世界里,是靠共同解决某一个数学问题来证明工作量的多少。  这就如同在竞争激励的市场经济中,每个公司都会拼尽全力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才能生存下去,这样就不太容易产生垄断和腐败,而竞争的结果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的整体财富就会不断增长,最终所有人都会受益,当然受益最大的还是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企业家。  而在计划经济下,所有的生产安排和资源分配,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腐败,也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长远来看,只能是绝大大多数人普遍赤贫,而受益最大的往往是掌握更多资源的人。想想改革开放前后的中国,就能明白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不同效果了。  总结一下,挖矿就是矿工为了得到新发行的比特币和交易费的奖励,主动去确认交易是否合法,并将合法的交易写入共同维护的帐薄中的过程。而奖励是为了确保矿工有更多的积极性,避免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同时奖励也是比特币发行的唯一方式。 2. 如何证明谁的工作量更多  刚才提到了挖矿的奖励会给工作量最多的那个人,那么如何证明谁的工作量最多呢。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大家共同去解同一道数学题,这道数学题需要一定的计算量才能做出来,而率先得到答案的矿工就是最终的胜出者,分享最终的奖励。  相信大家以前都玩过数独游戏(没玩过的同学请自行搜索游戏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每一行与每一列必须出现1~9的数字,每个小九宫格内也必须有1~9的数字,并且每个数字在每行、每列和每个小九宫格里出现且仅能出现一次。游戏刚开始只会给出有限的几个位置上的数字,其他的位置都需要计算分析才能得出来正确的数字。​  由这张游戏图可以看出,想要计算分析出每一个位置上的数字,还是需要花费不少力气的,但是填完之后来验证是否正确就简单很多,看一下横排、竖排以及小九宫格是否没有重复的数字即可。  而比特币挖矿的数学题也有这样的特性,就是计算起来很费事,但是验证起来却很简单。当然了,挖矿的数学题不是求解一道数独题目,而是计算一道概率题。  先举一个简单的掷骰子游戏,假如说有两个骰子,如果我说掷出一个骰子之和小于等于12的组合,你肯定会说这还不简单,随便掷,任一个组合都肯定小于等于12,一点难度都没有。好,那假如我把条件设为小于等于8呢,可能就不是每次都能掷出来了,它的概率是0.72;如果我再把条件设小呢,如果是4呢,那么掷出来的可能性就会进一步减小,概率为0.11。(这里默认大家都会计算概率,如果不懂的话,只需要知道概率在不断减小就可以,想想现实的场景,这点应该不难理解)3. 什么是工作量证明(POW)  理解了掷骰子游戏,再来介绍挖矿的工作量证明(POW Proof-Of-Work)算法就很简单了,在之前一篇介绍区块链的文章不懂技术?老司机带你轻松理解区块链知识中,曾经提到过区块的数据结构,当时提到了两个数据是和挖矿相关的,当时没有详细说明,现在就可以拿出来分析了。  这里的难度目标和Nonce就是和挖矿相关的参数,我们都知道比特币网络平均每10分钟产生新的比特币,也就是说挖矿的平均时间为10分钟,也许你会问怎么确保刚好是10分钟呢。其实答案很简单,就是控制数学题目的难度,假如某个人的解题速度在不断提升,那么我只要提高题目难度,就可以保证他解答的时间大致衡定。  在比特币世界中,解题速度和计算机的算力有直接的关系,想想今天的一台计算机和20年前的一台计算机去解同一道复杂的数学题,谁先计算出来,我想你肯定也认同是今天的计算机率先求出答案。如果我告诉你,谁先解出答案,就给谁丰厚的奖励,大家肯定会拼命提高计算机的性能,这也是全球各个矿工在不断提高算力的原因,因为大家都想快速解出答案,以获得奖励。  说回到难度目标和Nonce两个参数,挖矿的题目是这样的,每一个区块头都有唯一的哈希值,我现在要求你在这个哈希值后面添加一个随机数字(一般是从零开始递增),然后再去计算这个结果的哈希值,直到求出来的哈希值小于某一个数字,而这个数字是由一个常数除以上面的难度目标得出来的。  如果你理解了上面的掷骰子游戏应该能看懂这道题目,其实就是通过不同的数字不断地计算哈希值,直到答案小于某一个目标数字,这个目标数字越小,难度就越大,跟上面的骰子一样,结果越小,掷出来的概率就越小。而这个目标数字是由难度目标决定的,难度目标数字越大,除出来得到的目标数字就越小。  Nonce计数器主要是统计总共计算了多少次,就如同掷骰子一样,虽然可以一把掷出要求的数字,但是多次平均下来,肯定是符合概率统计的,这样别的矿工就可以根据Nonce数字大小再一次印证这个矿工是否有作弊。  至此你应该已经明白工作量证明算法的大致逻辑了吧,本质上就是在求一个概率题,谁先算出来就算谁赢,奖励就归谁。难度随着答题的速度会动态调整,而这个难度就是由上面的难度目标值决定,这样就能保证平均每10分钟完成一次挖矿。  4. 挖矿是一场接力赛  一旦一个矿工成功挖矿,根据数独游戏的逻辑,其他矿工很快就能验证是否成功,一旦验证通过就会将区块放入自己维护的区块链中,并赶紧投入到下一次的挖矿,不带有一丝一毫的犹豫。如此激烈的竞争伴随的结果,就是每个矿工都不断提升自己的计算机性能,结果就是大家的挖矿设备都不断升级,以至于现在的矿场都是紧挨发电厂,用最先进的专用挖矿芯片。  这里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假如说有两个矿工同时计算出结果怎么办?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分叉,也就是说区块链的末端区块存在分歧了,其实这只会临时出现,并不会长久存在。原因是一旦其他矿工确认了本次挖矿成功,就会投入到下一次挖矿,如果其他矿工又挖矿成功了,这条区块链路就会比另一条区块链路多出一个区块,区块链中的原则就是只认最长的链路,所以另一个挖矿成功的矿工很快就会舍弃之前的区块,以最长的区块链为准。  而奖励也是要得到大多数的矿工认可后才会有效,毕竟账本是所有的人一起维护的,只有大多数人的账本上认可你的挖矿结果才有效。所以临时的分叉并不会影响最终的奖励,其实10分钟的挖矿时间也是比特币之父“中本聪”对效率和共识的一种平衡。  看到这里也许你就会明白,为什么会说挖矿浪费了很多算力和电力,因为胜出者往往只有一个,其他的矿工就相当于白忙活了,但是他们的计算机已经投入计算了,这笔算力和与之相对应的电力也就此浪费了。  这恐怕就是为了维护民主化的代价,如果让中心化的节点去统一确认交易,并写入公共帐薄,那么很容易滋生出腐败,这也不符合中本聪一开始的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但是靠挖矿决定输赢又会导致资源浪费,只能说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和代价的,只要收益大于成本,这件事就有做的价值,比特币现在的价格相比用于计算的电费还是划算得多。5. 小结  关于比特币的挖矿到此就全部介绍完了,不知道你有没有看明白。总结一下就是矿工将一定数量的交易打包到同一个区块,然后共同去计算同一道数学题来决定以谁的区块链为准,并且决定谁赢得新发行的比特币和交易费。这种靠竞争来解决交易共识的问题,避免了单一节点垄断整个网络的风险,让整个网络形成了良性竞争的局面。  当然随着全网算力的提高,篡改的难度就越来越大了,因为你要改至少51%的全节点的账本,这就要求你的算力至少是其他51%全节点的总和,这个难度现在已经大到无法想象的程度,而且即便能做到,为此付出的电费代价也会让篡改者掂量一下这么做是否划算。关于比特币的挖矿到此就全部介绍完了,不知道你有没有看明白。总结一下就是矿工将一定数量的交易打包到同一个区块,然后共同去计算同一道数学题来决定以谁的区块链为准,并且决定谁赢得新发行的比特币和交易费。这种靠竞争来解决交易共识的问题,避免了单一节点垄断整个网络的风险,让整个网络形成了良性竞争的局面。  ——The End——『声明:本文转载于公众号“扬帆沧海”』发布于 2021-05-13 13:48比特币 (Bitcoin)btc挖矿挖矿​赞同 39​​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被打击,有何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监管措施?_腾讯新闻

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被打击,有何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监管措施?_腾讯新闻

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被打击,有何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监管措施?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师

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前言:94规定并没有禁止交易和挖矿行为,而为什么现在会打击?打击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法律依据?可能会有哪些措施?

正文:

1.国家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意味着什么?

关于此问题,必须先提到此前国家的监管政策,也就是影响深远的2017年的94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两项规定,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禁止代币发行活动,禁止数字货币交易所开展兑换业务,禁止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数字货币相关服务。

但是对于挖矿和个人交易投资的行为,此前的通知或者公告并没有禁止。

而此次国家金融委的明确表态,则意味着,未来国家可能出台具体的措施或者法规,填补这一监管空白,而监管的方式也可能会很明确,不是让其有序化,而是两个字“打击”。

比如针对比特币挖矿,如果从打击的角度,对于一些专业的矿场,可能会采取断电,不提供专业场地等等方式禁止,或者要求主机产商限制算力,防止专业矿机大规模销售等等。而对于个人交易行为,最核心的手段比如限制国外所有交易网站的境内登录,而针对otc等场外交易,就从支付手段上切断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与法币交易的链条。不过这种监管需要大量的技术手段,实现起来可能并不容易,对于一些专门的交易商家的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交易,监管起来可能只能参照反洗钱等相关规定进行溯源监管。因此,在2021年5月1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实际上就是一种警示和对数字货币炒作行为的“宣战”。

或者,更激进或者直接的措施,直接将相关交易行为认定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交易金额达到多少就给予相关处罚。

2.金融委为什么要发声?

从监管原因的角度,直接的原因是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监管层认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了防范个体风向向社会领域传递,因此监管层准备出手打击。

94规定并没有禁止交易行为,而交易行为本身为什么现在会被打击?打击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法律依据?

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本身的确地存在一些监管空白地带,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其可以便利地实现财产向境外转移。比如某人持有大量的人民币,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赚取,比如属于诈骗所得资金,非法集资所得资金,传销所得资金,这笔资金在国内的银行账户内,理论上还是被监控的,而如果某人通过境外交易网站购买了巨量的比特币,换成usdt,然后换成美元,实际上就绕开银行监管限额成换汇了,涉嫌的可能是非法换汇或者非法经营罪。而人民币换成比特币进入用户钱包时,这笔资金实际上已经不受监控了,之后的币币交易,就基本脱离了监管。而这种交易,可能不需要通过交易网站,可能采取对敲形式,人民币持有者只要找到卖家,人民币在国内划转,就完成了这种简单的交易活动,而这种交易,本质上会被外汇管理局认定为是一种非法换汇,而非法换汇之外,还涉嫌转移犯罪资金问题,涉及洗钱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等等。

因此,交易行为被监管,实际上是偶然中的必然。

3.未来可能会有哪些措施?

关于打击比特币交易跟挖矿,你觉得可能会采取哪些措施?因为目前5月21的金融委会议,还只是框架性的指导意见,而各部门近期会如何处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1)针对挖矿,相关部位比如环保部门可能会出台政策,正式将比特币挖矿认定为高耗能低效产业,从而将其淘汰产能名单。而在法律定性层面,挖矿目前没有规定认定其违法犯罪,敏感点在于销售实体矿机或者算力过程中是否存在传销、非法集资的情形;

(2)而针对交易,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未来一定会加强交易核查,禁止此类交易有关联的人民币收付款;

(3)另外,在媒体宣传把控上,会限制相关数字货币新闻的曝光,对相关资讯类账号进行限制;

(4)针对交易所,不排除设置防火墙,限制国内访客访问另外的交易网站;

(5)在司法层面,针对交易行为,可能会重点核查是否有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的情形。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核心律师卢捷培对比特币挖矿和交易未来监管措施相关问题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以下当事人皆为化名)

1.东北H某某数字货币传销案,涉案金额2.3亿(轻判五年)

2.湖南Z某某涉非法集资案(缓刑)

3.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4.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5.MM理财传销犯罪案(轻判三年)

6.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

7.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犯罪案(缓刑)

……

更多内容:

《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

《收取了砍头息就一定是套路贷中的诈骗罪吗?》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法性质知识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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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法性质知识科普

发布者:戚腾飞发布时间:2022-03-23浏览次数:2169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二、“挖矿”的危害一是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二是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三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四是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三、“挖矿”活动违法性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四、案例解析案例一:省内严查严处国有“挖矿”活动,多人被处分经肇水发展公司纪委调查,确认公司某员工存在“挖矿”行为。肇庆市水务集团公司及肇水发展公司对当事人1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追缴其占用公司资源“挖矿”期间所耗电费5318.6元,追缴所获收益4772.89元等处理;对相关领导责任人10人作行政撤职、扣罚绩效、党内问责通报或谈话提醒等处理,对3个相关管理部门作通报批评或扣罚绩效等处理。揭阳市公安局某分局郑某某将自行购买的四台计算机安装在单位维修备勤室,共挖到大约0.8个以太币,获利13000元,该分局对相关“挖矿”设备进行了封存,郑某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讨,并被调离原工作单位。案例二: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受党内警告处分绍兴市上虞区职业教育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伙同劳务派遣人员何某某,利用办公电脑并购置3台“矿机”放置于信息技术楼,从事挖取渡鸦币活动累计111天,获利1.5万元,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绩效考核奖3个月;何某某被解聘。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员吴某某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分别挖得以太币0.03枚、0.76枚(查获时该币价值为每枚22560元),虞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扣除一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吴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三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案例三:虚拟货币“挖矿”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并支付收益。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仅支付丰复久信公司18.3463个比特币,此后再未支付其他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信息来源:http://drc.gd.gov.cn/gzyw5618/content/post_3888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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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说的挖矿到底是什么意思? - 知乎

互联网上说的挖矿到底是什么意思?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互联网NVIDIA(英伟达)挖矿btc挖矿互联网上说的挖矿到底是什么意思?关注者5被浏览110,068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3 个回答默认排序区块链海森堡​ 关注一、“挖矿”究竟是什么所谓“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比特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作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的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版本。比特币系统的记账权利是去中心化的,即每个矿工都有记账的权利,只要成功抢到记账权,矿工就能获得系统新生成的比特币奖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挖矿就是生产比特币的过程。中本聪最初设计比特币时规定没生产210000个区块,比特币奖励减半一次,直至比特币不能再被细分,因为比特币的总量是有限的,比特币也被称为数字黄金。比特币生产也俗称挖矿。二、挖矿必备工具比特币通过挖矿生产,每10分钟全网矿工一起计算一道算术题,只要先算出答案,就相当于挖到了这个区块,该矿工就能获得系统新生的比特币奖励。在比特币刚诞生的时候,通过计算机的CPU便可以挖矿,随着挖矿的矿工越来越多,目前用CPU已经不能挖出比特币了,大家开始用矿机挖矿。挖矿必备工具:1.专业矿机;2.比特币地址;3.挖矿软件。目前,比特币网络算力太大,个人购置少量矿机,是很难挖出区块的,很多矿工只能加入矿池一起挖;矿场只负责计算,矿池负责信息打包。挖到比特币后,根据矿场的算力占比分配收益,此保证更加稳定的投入产出。三、矿工是怎么挖矿的区块链诞生后,矿工不再只是煤矿工人的简称,而是一种全新的含义。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人和传统的“矿工”不同,区块链领域的矿工具有更多的科技色彩。矿工的主要工作是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矿工需要购买一台专用的计算机设备,下载挖矿软件。挖矿不需要矿工亲自动手,完全由电脑在执行特定的运算。对于矿工来说,只要保证矿机电力供应和网络连接就可以。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矿机就是通过运行大量计算,争夺记账权从而获得新生比特币奖励的专业设备。矿机的构成包括:挖矿芯片。散热片和风扇。只执行单一的计算机程序、耗电量更大,挖矿实际是矿工之间算力的比拼,拥有较多算力的矿工,挖到比特币的概率更大。随着全网算力上涨,用传统的设备挖到比特币的难度越来越大,人们开发出专门用来挖矿的芯片。芯片是矿机最核心的零件,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为了散热降温,比特币矿机一般配有散热片和风扇。用户在电脑下载比特币挖矿软件,用该软件分配好每台矿机的任务就可开始挖矿。每种币的算法不同,所需要的矿机也各不相同。四、中本聪与“挖矿”对于区块链来说,挖矿是必要的吗?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说下究竟什么是“挖矿”?以比特币为例,没产生一比交易,并不算完成,只有将交易数据写入数据库,才算成立,对方才能真正收到钱。首先,所有的交易数据都会传送到矿工,矿工负责把这些交易写入区块链。计算哈希的过程叫挖矿,计算哈希的机器就叫矿机,操作矿机的人就叫矿工。根据比特币协议,一个区块的大小最大是1MB,而一笔交易大概是500字节,因此一个区块最多可以包括2000多笔交易。矿工负责把这2000多笔交易打包在一起,组成一个区块,然后计算这个区块的哈希(Hash)。中本聪故意让添加新区块变得困难,他的设计是:平均每10分钟,全网才能生成一个新区块,一小时只能生成六个。人为设置大量的计算及难度系数,需要大量算力才能得到当前区块的有效哈希,进而将新区块添加到区块链。为了让自己第一个添加新区块进入区块链,矿工之间充满了竞争,谁先算出来了,就能享受这个区块的全部收益;而其他矿工只能将那一页抄写一份,贴在自己账本的最后面,然后又开始新的记账过程。周而复始,生生不息,账本一页一页地增加,账本越来越厚。由此看来,挖矿其实是一种安全机制,利用密码学哈希函数和非对称加密,确保区块链网络的挖矿节点在广播区块前投入大量的计算,提高作假和作恶的成本,保证已有数据不可能被篡改,确保全网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中本聪设计这种机制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系统受到攻击。如果攻击者想用搞乱账本的方式来进行攻击,就需要足够的计算能力。当收益不足以抵消成本时,攻击者就没有了攻击系统的动力。所以对区块链来说,建立挖矿机制还是有必要的,但未来一定会产生更合理高效的解决方案。摘自张浩《一本书读懂区块链》推荐阅读《区块链启示录:中本聪文集》是中本聪的论文,帖子,谈论问题的汇总,全景展现了比特币问世及发展的来龙去脉。发布于 2022-05-31 16:21​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SuperPoints每一个有价值的行为都将得到合理的回报!​ 关注区块链,挖代币发布于 2022-05-12 17:36​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虚拟货币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 - BBC News 中文

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 - BBC News 中文BBC News, 中文跳过此内容繁分类主页国际两岸英国科技财经视频材料BBC英伦网主页国际两岸英国科技财经视频材料BBC英伦网虚拟货币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2021年6月13日最近更新: 2021年6月21日图像来源,Getty Images中国政府继续加大对加密数码币的封禁力度,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当局规管加密数码币市场努力的一个重大迹象;比特币价格两个月内从6.5万美元跌到6月中旬的3万美元。北京2021年5月宣布禁止虚拟币交易和用作支付手段,矿场聚集的内蒙古和北方几个省先后发布规定、禁令,封禁虚拟币挖矿活动。Cryptocurrency 的中文译法有多个版本,且经常交替使用,包括加密数码币、加密数字币、加密币、数字币、虚拟货币,等等。中国人民银行(央行)6月21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点名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被“约谈”,主要涉及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包括工商、建设、农业、邮储、兴业和支付宝(中国)等。近年来,中国在推动央行背书的数字货币的同时,陆续颁布遏制比特币等加密数码币(cryptocurency, 虚拟货币)的多项政策,包括金融和支付机构不得接受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不得提供与虚拟币相关的服务和产品;严格排查虚拟币交易账户并切断交易资金链;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等。国际社会最近开始加强对金融资产市场加密数码币交易活动的规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呼吁对各类加密数码币实施最严格的银行资本规则。这些最新举措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对环境的破坏。那么电脑挖矿究竟如何冲击环境?马斯克,中国矿工……一文看懂近期比特币大幅波动及背后原因中国加强打击加密货币后,比特币现恐慌式抛售比特币消耗庞大能源“超过阿根廷全国用电量”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通过电脑计算产生加密数字币的过程被称作挖矿,“矿机”软硬件决定了挖矿收益环境代价虚拟币交易和炒作在全球金融市场呼风唤雨,相对而言生产比特币、以太坊等机密数字币的电脑挖矿活动的环境代价较少为人所知。目前家庭作坊式操作被大型矿场取代,全球挖矿业耗电规模达到几十万千瓦时,数以百万计的矿机,也催生了世界各地相关产业的兴起,比如矿机生产和软件开发。普遍认为2021年中国开始严厉打击之前全球矿机的七成多位于中国,大部分属于规模不等的矿场。中国的遏制行动使得加密数码币挖矿的跨地区、跨境流动性增大。英国诺桑比亚大学(Northumbria University)国际发展学高级讲师彼得·豪森(Peter Howson)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码币对环境的破坏以及社会冲击,是一个全球问题,需要全球共同解决。湖南校长教室“挖矿” 数字货币低成本电力的秘密 币圈热闹 加密数字币版图悄然改变脸书币Libra质疑声浪中亮相 不是比特币也不是支付宝比特币挖矿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用安装了特定芯片和软件的电脑做函数题,哈希函数,计算出正确答案,就可以获得比特币。这个过程有点像在金矿淘金,所以借用了挖矿、挖矿机和矿工之类标签。解题需要电脑不分昼夜运转。一般来说,软硬件配置越先进,挖矿收获比特币的效益就越高。普通电脑也可以用来挖矿,但“中彩”几率很低,成本高,不划算。家庭作坊式的挖矿,就是自己在家用电脑解题找币,即使挖矿卡耗电量大,也还在可以承受范围之内。图像来源,PA图像加注文字,比特币2008年问世,比特币支付系统2009年问世,其总市值目前已达1万亿美元。从2009年中本聪推出“创世区块”,宣告比特币问世,早期是家庭作坊式散户操作,自己在家给电脑装上特制芯片软件就可以开挖。随着挖矿机多次更新迭代,加密数码币被赋予的财富价值膨胀,家庭作坊被大规模矿场取代,挖矿找比特币(还有以太币等其他加密数码币)逐渐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所谓矿场是指以商业模式运作许多挖矿机的公司,现在还包括利用提供云计算服务出租挖矿能力的业务。矿场可以理解为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低配版。除了矿主用自己的设备挖矿,也提供托管服务,专区电费差价。虽然中国政府2017年就关闭了加密数码币交易市场,但全球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币的需求旺盛,而大部分挖矿机和矿工位于中国。21世纪经济网报道说,目前中国挖矿业主流是大型矿场,耗电几万、几十万千瓦时的规模。图像来源,Reuters“清洁产业”怎么破坏环境?比特币总量和黄金总储量一样是有限的,而挖币活动规模化、产业化之后,现在全世界至少二百多万台矿机同时挖矿,挖到加密币的机率减小,拼效益变成拼硬件,设备更新迭代好比失控的军备竞赛。挖矿业对电力和其他资源的消耗随之膨胀,对环境的冲击便难以忽视。资源挖矿对一些重要而稀缺资源的需求,会导致市场供需关系失衡,比如电脑芯片短缺,价格上涨。2021年上半年,英特尔和苹果之类品牌专利芯片价格上涨了约70%,间接加大了对环境和资源的压力。由于硬件更新不受控制,类似于军备竞赛,每年损毁淘汰、废弃大量挖矿机/电器垃圾。另一个更隐蔽的后果是刺激网络黑客袭击勒索加剧。豪森援引保险公司Hiscox的数据指出,2018年,英国每天有4500个机构遭到网络黑客攻击,其中98%的勒索金额是用比特币支付。电费大型矿场最主要的挖矿成本不是硬件购置更新,而是电费,这也是矿场选址的一个重要考量。为了利润最大化,一些矿主采取流动作业方式,把挖矿机安装在集装箱或大货车车厢里,一旦发现电费更低的地方,随时迁移。图像来源,Getty Images比如中国西南地区夏季多雨,水力发电充沛,剩余电力较多,比特币挖矿可以轻易消化这些剩余的电力。到了冬季枯水期,则迁往华北和西北煤炭大省,利用那里的火力发电网。业内称之为寻找电费洼地。一些设备陈旧、效率低下的矿工无法跟财大气粗的矿场、矿池争夺,甚至开始启动废弃、闲置的煤电厂。全球加密数码币挖矿耗电量很难准确统计,一种估计是目前达到125兆瓦,碳足迹相当于波兰全国的碳足迹。跨境流动中国各地对加密币挖矿的政策松紧不一,不过自中央政府宣布措施开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和挖矿活动以来,各地政府受到的压力不断增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21年3月份下令“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目的是“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还设了举报热线。中国北方所有挖矿集中的地区因此慌乱,不少矿场开始迁移。你的器材不支持播放多媒体材料视频加注文字,三分半钟看懂比特币可再生能源充沛的省份,比如四川省,鼓励高用电行业在丰水期帮助消化多余水电。这个政策方向被币圈矿工视为鼓励。但是,政府部门6月中旬下令省内最大26个虚拟币矿场暂停挖矿,等政府能源部门结束相关调查后决定是否永久关闭。有些大型矿场在政府开始封禁之前已经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境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一些大型挖币矿考虑全球化布局和转移,比较看好中亚和北美。不过,这些国家已有应对准备。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硬件迭代更新对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数码币挖矿的效益至关重要比如,阿塞拜疆已开始对来自境外的比特币矿工/矿场采取限制措施。该国的黑海沿岸地区电力短缺问题严重到必须轮流停电的程度。当地政府认为电网负荷过重、供电系统受损,应归咎于比特币挖矿。伊朗电费相对较低,主要用燃油发电。伊朗2021年春夏季节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电力部门认为主要原因是加密数码币非法挖矿。该国电力官员引述剑桥大学一项研究称,自2020年10月以来,伊朗虚拟货币矿工用电量增加了4.5倍,估计这些挖矿机耗电量至少为2000兆瓦。英国虽然还没有发现中国矿工迁入,也无法置身事外。2021年5月,英格兰中西部一次警方突袭一处用电量异常大的农庄,原以为是非法种植大麻,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竟缴获了百余台比特币挖矿机,通过一个改装线路接驳到当地电网偷电。有何对策?国际社会对加密数码币行业的态度各不相同。2021年6月上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警告,加密数码资产使用日益增多,可能冲击金融稳定;同时,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呼吁对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所有资产类别中最严格的银行资本规则。加密数码币气候协议和比特币矿工理事会的成立得到联合国支持,其目的是规范行业,清理乱像。但这类自我监管组织只能敦促,建议,没有太大约束力。英国诺桑比亚大学的豪森认为,庞大的虚拟币挖矿产业的存在,意味着中国在2030年前达到减少65%碳排放的目标几乎不可能。他提出,联合国第二次全球气候峰会2021年秋在格拉斯哥召开,应该借次机会推动取缔加密数码币交易、禁止挖矿、禁止挖矿机进出口。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2021年6月,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公司宣布将以太坊挖矿纳入产品清单。以太坊是目前世界主要加密数字币之一不过,币圈、网络科技和能源业不乏支持挖矿的力量。中国比特币挖矿业内人士认为,能耗大是事实,但在电力系统能源合理利用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包括利用目前被浪费的电力。在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这意味着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新能源科技也提供了另一项选择。英国威尔士一个农庄正在尝试用牛粪沼气为以太坊挖矿供电。农庄的牛群提供牛粪,通过厌氧分解产生沼气用来火力发电,三分之二用来补充农庄本身和农庄经营的休假房车营地的供电,剩下三分之一为加密数字币挖矿供电。设在一辆货运卡车车厢内的矿场目前只挖以太币,农场主/矿主将来准备扩大挖矿币种。互联网和金融科技业对加密数字币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挖矿活动。世界主要网络杀毒软件公司诺顿(Norton)2021年6月宣布准备将以太坊挖矿加入诺顿360软件功能清单。相关主题内容经济货币市场个人理财股票市场技术新知更多相关内容中国加强打击加密货币后,比特币现恐慌式抛售2021年5月20日比特币价格飙升破6万美元 可能受益于美国救助计划2021年3月14日币圈热闹 加密数字币版图悄然改变2018年2月28日马斯克称狗狗币“骗局” 应声大跌后急“救市”2021年5月10日湖南校长教室“挖矿” 数字货币低成本电力的秘密2018年11月14日比特币消耗庞大能源“超过阿根廷全国用电量”2021年2月12日用虚拟货币建立国家经济行得通吗?2018年3月27日比特币禁令:清理挖矿 、禁止交易 中国还是最大玩家吗?2018年1月12日中国央行管制政策令比特币大跌2017年1月12日头条新闻俄罗斯总统大选:普京为何大费周章举行这次选举2024年3月1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案 TikTok在美面临被迫出售或彻底被禁2024年3月14日俄罗斯大选:精心控制的投票将让普京获得第五任期2024年3月14日特别推荐以色列有可能“消灭”哈马斯吗?2024年3月5日恒指再近历史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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